先备的是能把“诉前调解阶段”与“立案阶段”接续起来的那组材料:一是调解阶段形成的书面记录,包括调解通知、调解过程或结果告知、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凭证;二是按法定记载事项写好的起诉状及证据原件。前者用来说明调解阶段已经结束以及当事人对调解的态度,后者用于立案审查。具体衔接文书的名称、出具主体和份数,各地法院做法可能不同,建议向受理法院立案窗口核对后再定稿。
一、衔接材料:把调解阶段的“结束点”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两条说明:先行调解以“适宜调解”为条件,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适用;立案审查针对的是起诉条件。因此,整理调解阶段材料的意义在于让接手咨询的律师和立案窗口看清三件事:案件何时进入调解、调解进行到哪一步、当事人是否作出过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段归组:
| 建议整理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用途 |
|---|---|---|
| 调解通知、受理或转办凭证 | 进入调解的时间、经办部门 | 确定阶段起点 |
| 调解笔录、过程或结果告知 | 调解是否进行、是否形成结果 | 确定阶段结束点 |
| 拒绝调解的书面意思表示副本 | 当事人对调解的态度 | 对应第一百二十五条的例外情形 |
| 与法院的送达、短信、平台记录 | 文书是否送达、时间是否连续 | 核对时间线 |
上述归类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也不构成材料先后顺序的强制要求。
二、立案材料:起诉状记载事项与证据原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要求起诉状记明:“(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咨询前可逐项自查,缺项的先补齐;被告信息以能够确定被告为核对目标。
证据方面,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建议携带原件供核对、另备复印件提交,并在证据目录中注明每份证据对应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三、委托咨询:授权范围与费用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据此,咨询时可与律所书面确认两件事:授权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调解阶段的和解、变更请求等事项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分列、如何预付。具体收费金额与承接安排,本次资料未提供,需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政府部门网站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网站转载)。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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