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选择律师时可以抓住一条主线:律师能否把病历资料的取得与固定、诊疗过错的梳理、鉴定争点的组织、损害费用的核算,分别落到具体主体和程序节点上,并对其中需要另行核对的环节给出清楚说明。病历资料的填写和保管主体是医疗机构,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封存的具体操作、鉴定的申请与材料组织,本文所依据的现行法条未作程序性规定,需要在咨询时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这类逐项核对。
先分清“谁来做”的三层主体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病历封存”和“鉴定”经常被放在一起问,但两者对应的主体并不相同,混在一起问容易得到模糊答案。
第一层是病历资料的保管与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明确的是保管义务在医疗机构,查阅、复制的提供义务也在医疗机构。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按该条列举的项目逐项对照,而不是只笼统地说“病历有问题”。
第二层是封存。封存的对象是病历资料,而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因此封存必然涉及向医疗机构提出并核对具体病历范围。至于封存由谁主持、封存原件还是复制件、封存后由谁保管,本文所依据的法条没有相应程序规定,需要按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另行核对。咨询时可以把这些作为待确认事项,观察律师是否愿意逐项说明依据,而不是用一句“我们会处理”带过。
第三层是鉴定。鉴定针对的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涉及谁提出申请、鉴定材料范围如何确定、鉴定机构如何产生、鉴定意见如何质证。这些属于诉讼与鉴定程序事项,本文所依据的法条未作规定,需要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程序规范。选择律师时,可以把“鉴定的申请时点与材料准备由谁负责、如何与病历核对衔接”列为面谈问题,而不宜把“保证鉴定结论”作为选择标准。
选择律师时可核对的四个工作面向
其一,病历完整性与过错推定的对应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列举了三种并列情形,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把“病历缺失”“拒绝提供”“内容前后矛盾”分别对应到具体情形,并说明推定过错之后仍需结合损害与因果关系继续审查。推定过错是法律上的推定,不等于当然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点需要在咨询时说清楚。
其二,知情同意文书与病程记录的时间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把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按同一时间线排列,核对说明对象、说明内容和同意方式是否与具体诊疗行为对应。
其三,诊疗义务的争点转化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的关键在“当时的医疗水平”和“相应的诊疗义务”。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把争议诊疗行为拆成可供鉴定的事实问题,例如诊断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时机是否恰当、转诊安排是否合理等;这些只是举例,具体争点仍要回到病历记载和患者实际情况。能把争点写成问题清单的律师,通常比只作概括判断的律师更容易推进后续程序。
其四,损害与费用的核算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把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三者对应起来,并区分已经发生的费用与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
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说明每类材料能核对什么,以及建议的整理方式。这些属于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的核对方式 |
|---|---|---|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 病历是否齐全,记载与诊疗时间线是否一致 | 按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项目逐项对照,记录取得日期和提供主体 |
| 查阅、复制的申请与答复材料 | 医疗机构是否及时提供病历资料 | 保留书面往来的原始载体,注明日期和经办人 |
| 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特殊检查记录 | 是否就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作具体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 | 按同一诊疗行为的时间顺序并列比对 |
|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与诊断证明 | 医疗费数额及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对应关系 | 将费用项目与病历记载的诊疗项目逐项对应 |
| 沟通记录、转诊记录 | 争议发生过程与处置节点 | 保留原始载体,按日期编号 |
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选择律师时,费用问题应当分开看。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没有北京地区的统一收费标准,也不宜用某一家的报价去推断行情。可以与律所书面确认:病历查阅复制的协助、封存环节的协助、鉴定材料准备、出庭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项目。鉴定费的具体数额、由谁先行垫付、最终如何负担,需要按现行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核对,不能与律师费混在一起比较。咨询时要求对方把服务项目和第三方费用分别列明,比只看一个总价更有参考价值。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核对问题
面谈时可以把问题写成清单,逐项记录答复和依据:病历资料的范围如何确定,查阅、复制如何推进;封存的具体操作由谁主持、封存范围和保管方式如何;鉴定的申请时点、材料范围和机构产生方式如何;律师服务包含哪些环节、如何计费;哪些结论需要鉴定支持,哪些可以先行核对。对每个问题,可以请对方说明依据的规范名称和适用条件,而不是只给结论。
本文需要继续核对的是封存与鉴定的具体程序规范、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病历范围,以及委托合同中的服务项目与费用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和委托条件作进一步沟通;涉及紧急救治或公共法律服务的,仍应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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