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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环境污染侵权维权需要请律师吗?损害与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北京的环境污染侵权维权,法律条文并没有把“聘请律师”设定为启动前提——本次资料中的条文规定的是责任如何成立、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并未涉及必须由律师代理;是否委托,属于当事人结合争议复杂度、证据掌握程度和自身时间精力作出的选择。需要提前分清的是:责任主体与因果关系、损害项目与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门槛,是三组不同的问题,对应不…

北京的环境污染侵权维权,法律条文并没有把“聘请律师”设定为启动前提——本次资料中的条文规定的是责任如何成立、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并未涉及必须由律师代理;是否委托,属于当事人结合争议复杂度、证据掌握程度和自身时间精力作出的选择。需要提前分清的是:责任主体与因果关系、损害项目与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门槛,是三组不同的问题,对应不同的材料。就“损害与因果关系如何证明”,本次资料可以支持损害赔偿项目的范围、第三人过错下的求偿选择以及被侵权人自身过错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构成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条文未收录在本次资料中,需要另行核对民法典相应章节的官方原文后再下结论。准备咨询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按下文清单把材料按主体和时间分组。

一、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先分清要解决的是哪个环节

实践中一个环境污染维权事项通常包含三层工作,委托与否可以分层考虑,不必整体决定。

第一层是事实与主体梳理:排污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由哪个单位实施、是否存在第三方作业方、损害从何时开始显现。这一层决定“向谁主张”。

第二层是损害与数额:人身损害包含哪些赔偿项目、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数额难以确定时如何处理。这一层决定“主张多少”。

第三层是特殊请求:是否具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这一层门槛明显更高,见下文第四部分。

法条本身提供的是裁判规则,不替代举证。当事人自行处理时,难点通常不在“知不知道可以索赔”,而在材料能否形成对应关系;委托律师时,服务范围也可以协商,例如仅梳理材料与出具书面意见、或包含后续代理,具体包含哪些工作、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二、损害如何证明:按赔偿项目对号入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把赔偿项目分为三类情形,举证时建议按同一维度对应整理:

一般人身损害对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可以按“费用项目—票据—对应的病历或诊断记录—支出时间”四栏归集,使每一笔支出都能落到具体项目上。

造成残疾的,在一般项目之外还对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程度与辅助器具需求通常需要有相应依据支撑,注意保存配置意见、发票和后续更换记录。

造成死亡的,对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处需注意,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多人死亡情形下的数额确定方式,不改变单个案件中各项费用的举证要求。

数额本身难以量化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提供了一条计算路径,但其适用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提示的是,这一条解决的是数额确定方法,不能替代对责任成立和因果关系的证明。

三、因果关系与责任主体:三点可以确定,一点需要核对

第一,责任是否以过错为前提,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不问过错即可追责的情形,须以法律有相应规定为前提。环境污染侵权是否属于该情形、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次资料未收录该部分条文,需另行核对民法典相应章节的官方原文,本文不就此下结论。

第二,存在第三人过错时,被侵权人有选择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条的实际意义在于:发现另有第三方作业方、施工方或承运方存在过错,并不妨碍同时向排污一方主张;选择向谁请求,由被侵权人决定,追偿发生在赔偿方与第三人之间。整理材料时,建议把排污单位、场地出租方、第三方作业方的主体信息和各自行为分别记录,便于说明选择依据。

第三,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会影响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一条“可以减轻”的规定,不是免责规定。对应到材料准备,可以保留反映自身已采取合理避险、及时止损、如实告知等情况的记录,例如投诉受理记录、沟通记录、就诊与复查记录,用于说明损害扩大与自身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过错、减轻幅度多少,属于具体案件中的判断事项。

第四,惩罚性赔偿有严格条件,不属于常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按原句,需同时具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三项条件,请求的范围是“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材料上,这几个要件分别指向不同的证明对象:排污行为是否违反具体法律规定、行为是否出于故意、后果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宜分别归集,不宜以损害较重直接推定为“严重后果”。

四、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列的是建议的整理方式,用于把材料与待证事实对应起来,并非法定提交顺序或必备清单。

材料组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时的注意事项
排污与监测材料 排放行为是否存在、污染源与损害地点是否对应 记录监测报告的出具主体、采样时间、方法与原件来源;比对同一时段、同一位置的多次记录
时间线 排污、发现损害、就医、损失发生之间的时间对应 以同一时间基准排列,避免把不同年份的记录混排
医疗与费用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 票据与病历、诊断、误工证明一一对应,保留原件
主体关系材料 排污单位、场地出租方、第三方作业方之间的关系 对应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的选择权与追偿结构
自身行为记录 是否及时避险、止损、反映情况 对应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的适用空间
财产损失材料 修复费用、评估或报价依据 说明报价主体、形成时间与测算范围

清单的作用是让每个结论都能指向具体材料;材料之间出现时间或主体不一致时,先核实是否属于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原件来源,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说明,不宜直接推定为矛盾或造假。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涉及费用时,宜区分三类,避免混同:

律师服务费,取决于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或报价,具体金额需与律所协商并写入书面约定,建议明确服务阶段、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出庭、以及变更范围时如何调整。

诉讼费由法院依相关规定收取,是否交纳、交纳多少以法院通知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收费标准。

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等费用由相应第三方机构收取,是否需要进行、由哪一方先行支付,需结合具体争议另行核对。

签署委托文件前,可以要求把服务范围、费用构成、第三方费用的承担方式写清,并对口头说明留存书面确认。

六、还需要核对什么

本文能确定的是赔偿项目范围、第三人过错下的求偿选择、自身过错的影响以及惩罚性赔偿的三项条件;不能确定的是环境污染责任构成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这部分条文未在本次资料内,需核对民法典相应章节的官方原文。此外,北京的受理与鉴定机构选择等地方性操作事项,也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另行核实。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已经掌握部分监测记录、就医材料和主体信息,可以先把上述清单中的时间线与主体关系整理出来,再判断是否需要委托以及委托到哪一层。需要就材料分组、委托范围或费用构成进一步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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