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和拼接图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认定时通常要落到三个层面:发布者是否有过错、是否通过网络侵害了特定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网络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损害后果能否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失赔偿的方式主张。在北京准备维权咨询,建议先把“内容指向谁、由哪个账号发布、传播在哪些链接、是否用于商业推广或贬损性传播、是否标注AI合成”这几组事实整理清楚,再判断通知对象和请求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梳理和程序选择做初步沟通。
认定起点:过错、损害与网络传播行为
AI换脸、拼接图片本身是技术处理方式,法律上要判断的是处理后的内容如何被使用、传播并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把“过错”“民事权益受损”“损害”放在同一条里,意味着咨询时不能只问“他换了我的脸算不算侵权”,还要说明内容是否已经发布、发布在哪个平台、传播范围如何、是否带来具体后果。
网络场景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发布合成内容的账号使用者与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平台,可能分别面对不同层面的责任。认定时建议把“谁制作、谁发布、谁传播、谁获利”分开核对,避免把账号运营者与平台的责任混在一起。
如果权利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原图曾经公开传播、权利人曾授权特定范围使用等事实,可能影响责任判断,但需要结合具体授权范围、传播场景和后续使用方式核对,不能仅凭“照片曾经发在网上”就得出责任减轻的结论。
事实核对:四组信息决定通知和主张的方向
AI换脸与拼接图片的认定,事实材料比情绪描述更有用。建议按以下四组信息整理,每组都说明它能核对什么。
第一组是内容指向。换脸图片要看面部特征、发型、着装、配文、场景是否足以让熟悉的人辨认出特定自然人;拼接图片要看原始图片的来源、拼接后的画面是否造成身份混淆或误导。这组材料用于判断内容与权利人的关联程度,也决定后续通知和主张围绕谁展开。
第二组是发布主体。可以记录账号名称、主页链接、认证信息、简介中的联系方式、是否关联商家或品牌、是否在同一账号反复发布类似内容。这组材料用于核对发布者身份,以及是否存在经营主体参与。
第三组是传播情况。可以保存内容链接、发布时间、转发评论数量、是否出现在热搜或推荐位、是否跨平台同步、是否带有付费推广标识。这组材料用于说明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也便于后续评估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四组是使用场景。需要区分商业宣传、软色情暗示、恶搞嘲讽、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讨论等不同情形;同时核对画面是否标注“AI合成”“技术生成”等提示。使用场景不同,过错判断和请求方向会有区别,但不宜在事实未核清前预设结论。
固定材料时,建议用录屏与截图结合的方式保留页面,记录链接、账号、时间、设备信息,并保存原始图片或视频文件。上述做法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证据形式的全部要求;如涉及后续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核对是否需要进一步固定。
平台通知:通知里放什么,平台不作为怎么办
网络传播往往速度快,平台通知是常见的止损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通知不是简单说“请删除”,而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初步证据可以围绕内容指向、账号信息、传播链接、原图对照等组织;真实身份信息用于平台核实通知主体。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扩大部分”需要结合通知时间、平台处理时间、传播变化等事实核对,不能把通知前的全部传播都归入平台责任。
如果平台并非接到通知后才知情,而是本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通知记录、投诉记录、内容明显程度、平台是否反复收到同类投诉等,都可能成为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材料。建议保留通知发送记录、平台回复、处理结果和时间线,便于说明平台的处理过程。
赔偿主张: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两条线
AI换脸、拼接图片造成的后果不同,赔偿主张的方向也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肖像相关人格权益属于人身权益范畴,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传播范围、内容性质、持续时间、对权利人生活工作的影响等事实判断,不宜仅凭主观不适直接下结论。
财产损失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合成内容被用于商业带货、广告推广、付费课程等场景,可以核对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如果权利人本身有授权合作、商业代言等可证明的损失,也可以核对损失数额。损失和获利都难以确定时,法律规定的路径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固定标准。
如果发布者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还可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该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这一条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但是否适用,需要先核对双方是否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以及被侵害的具体权益是否落入该条范围。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到律所咨询前,可以把材料按“内容与链接”“账号与主体”“传播数据”“损失与获利线索”分组,每组附一份简短时间线。这样律师可以更快判断通知对象、平台处理情况和请求范围,也能看出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核实。对于AI换脸内容,建议同时保留合成图与原图,便于说明面部、场景的对应关系;对于拼接图片,建议保留各原始图片的来源和拼接后的完整页面。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或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通常与委托范围、工作内容相关,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第三方机构费用是否发生、由谁承担,需要结合具体程序和实际支出另行核对。咨询阶段不宜预设固定金额,也不宜把某一项报价当作全部程序的总费用。
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包括:合成内容是否仍在线、发布账号是否可确认、平台通知是否已经发出及平台如何回复、传播数据是否及时固定、是否存在商业使用或获利线索、权利人此前是否曾授权特定范围使用。上述事实不同,处理路径和请求重点会有区别。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本文所列材料、平台通知记录和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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