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轻微伤赔偿调解协议前,需要对着赔偿项目逐项核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情已构成残疾的,还要看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先看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核对的对象是票据、病历、诊断证明、误工与护理证明等能够与每一项金额对应的材料。在天津处理这类咨询,项目范围适用全国统一规则,地方统计口径只影响具体数额的计算。如果希望在签字前把项目和材料逐项对一遍,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固定项目清单:法定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决定了调解协议的审查顺序:先看协议中列了哪些项目、每个项目对应哪笔实际支出,再看有没有漏项,最后看有没有把不该列入的项目写进去。条文用了“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表述,说明列举项目之外,与治疗、康复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也可能纳入协商范围,但需要有相应凭证支撑。
需要注意的是,“轻微伤”通常是伤情鉴定语境下的表述,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项目仍要回到实际发生的损失逐项对应。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把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放在“造成残疾的”这一条件之后,因此协议中如果出现残疾赔偿金,应当先核对是否已有伤残等级依据;没有相应依据却列入该项目,或者反过来已有伤残依据却只按轻微伤项目结算,都值得在签字前问清楚。
二、医疗费:三样材料要对得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据此,医疗费的核对可以按下面三项逐一比对:
- 收款凭证: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票据,看金额、日期、开票主体是否与就诊记录一致;
- 病历: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看诊疗过程与票据时间能否对应;
- 诊断证明:看伤情描述、治疗建议、是否需要后续治疗。
这三样材料指向同一件事,即这笔费用是否因本次伤害实际发生。条文同时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方常以“这项检查没必要”“这个药与外伤无关”为由压价,此时可以把上述条文摆出来,要求对方就异议提供依据,而不是由伤者自证每一项都必要。
后续治疗费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也可以在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时一并协商。调解协议如果写“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主张”,就等于放弃了前一种路径,因此签字前要确认后续复查、拆固定物、康复训练等费用是否已经计入,或者是否在协议中明确保留。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依据不同,不能混在一起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司法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核对要点是住院天数与每日标准。天数以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为准;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天津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当地现行口径后再计算,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城市数字。到外地治疗的情形,条文明列了三个前提——确有必要、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属于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四项条件同时满足才谈得上这部分住宿费和伙食费。
营养费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一项的关键在“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也就是说,协议里写了营养费,最好能对应到病历或诊断证明中关于加强营养的建议;没有医疗机构意见而单纯按天数估算,容易在后续争议中被质疑。
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最容易被“打包”掉的三项
这三项由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列举,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本次资料未涉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具体计算标准,需要结合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与期限、就医次数与票据另行核对。
从材料核对角度,可以按下面的思路准备:
- 误工费:误工时间与医嘱休息时间、诊断证明是否衔接;收入减少部分用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纳税记录等佐证;
-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是否有医嘱或鉴定意见;聘请护工的,看护工合同与发票;家属护理的,看护理人员收入情况;
- 交通费:票据时间、起止地点是否与就诊次数、就诊医院对应。
调解协议常见写法是“一次性赔偿若干元,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但不逐项列明。这种写法对伤者而言风险在于:签完之后才发现某一项算漏了,很难再回头主张。建议在协议中把项目、金额、计算依据分行列明,即使总额不变,也能看清哪些项目已被覆盖、哪些没有。
五、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先看条件是否成立
残疾赔偿金以“造成残疾”为前提。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后段明确:“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否构成残疾、构成几级,需要以伤残等级依据为准,不能仅凭伤情描述推断。协议中涉及该项目时,应当核对伤残评定材料与计算标准是否对应。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条文设定的是“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轻微伤案件中能否满足,需要结合具体伤情、治疗过程和后果判断,不宜一概而论。计算方面,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具体数额要回到该专门解释的规则中核对,本次资料未展开其具体条款,涉及主张时需另行查证。
六、协议文本本身要看什么
项目核对完之后,还要回到协议文字上。可以重点看四处:
第一,赔偿项目是否逐项列明,金额与票据、证明能否对应;第二,“一次性了结”条款覆盖的范围是否写清楚,后续治疗费是否保留;第三,付款时间、方式与逾期处理是否有约定;第四,签署主体是否与侵权人一致,涉及车辆保险的,赔付主体与保险理赔的衔接是否写明。
这些属于签约前的整理与核对建议,具体条款如何表述、是否接受某一方案,仍需结合个案材料判断。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天津轻微伤赔偿的调解,项目清单是基础,材料对应是关键,协议文字是最后一道关口。签字前如果对某一项该不该列、金额如何对应材料还有疑问,可以把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和协议草稿一并整理,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项目和依据,再决定是否签署。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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