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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过错责任比例怎样划分?

天津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过错责任比例不是按固定档次划分的。

天津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过错责任比例不是按固定档次划分的。从可以核对的条文看,这个问题要分两层处理:第一层是医院有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二层才是比例——在过错成立的前提下,按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划分医院应承担的份额,患者一方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院的责任。法律条文本身并未设定“几级几成”的统一标准,具体比例通常体现在鉴定意见和裁判理由中,需要结合病历、知情同意文书、费用凭证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范围和委托事项作初步沟通。

一、先确定责任主体和过错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包含三个需要分别核对的要素:损害发生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条文本身的结构,核对材料时应当把医院和具体科室、医务人员的行为放在同一诊疗过程中看,而不是只盯某一份文书。

过错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说明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核对这一项,重点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三类情形对应的知情同意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具体到风险和替代方案、签署人是否符合条文规定的对象。

二是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时间基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核对时要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规范、常规和客观条件为参照,不宜用事后出现的认识或者后来才具备的条件倒推当时的对错。

二、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项是并列事由,只要落入其中一项,就进入推定过错的轨道,不需要患者一方再从头证明医院的主观状态。

推定过错的后果,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理解:“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推定把证明负担转向医院一方,医院提出反证成立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同时要注意,推定过错解决的是“有没有过错”这一环,并不等于医院对全部损害承担全部份额;赔偿份额仍要回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上核对。把“推定有过错”直接读成“全额赔偿”,是把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在了一起。

三、比例划分围绕原因力和双方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是授权性表述,“可以减轻”意味着是否减轻、减轻多少,要结合患者一方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实际关联判断,例如是否如实提供病史、是否遵从医嘱、是否拒绝必要的检查或者治疗。核对这类事实,需要的是同一时间段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告知与签署材料,而不是事后回忆。

在核对顺序上,通常先确定损失项目和数额,再讨论医院应承担的份额,两者不宜混同。比例的实质是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同一份鉴定意见里,过错认定和原因力分析往往是两段内容,阅读时要分别对应到具体损害后果,避免把某一环节的过错比例直接套到全部损失上。

四、比例确定后,赔偿数额的核对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这一条把医疗费的凭证基础、异议举证责任、数额截止点和后续治疗费的处理分开写明,核对时应当逐句对应,不能只取其中一句。

同一解释第一条还界定了主体范围: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体是否适格,是比例问题之前就要解决的前提。

五、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说明各类材料能核对什么,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项 对应依据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诊疗过程是否完整、各环节时间是否衔接、是否存在缺页或改动痕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文书 是否具体说明医疗风险与替代方案、是否取得明确同意、签署人是否为患者或其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及诊断证明 医疗费数额的凭证基础、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鉴定意见 过错认定与原因力分析分别指向哪些损害后果 与前述过错、因果关系条款对应
患者一方的病程配合材料 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未遵医嘱等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整理材料时,可以按上述列举逐项对照,标注取得时间与来源,便于后续核对同一事项在不同文书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六、几个需要区分开的边界

第一,过错推定与赔偿比例是两个层次。落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三项情形之一的,先解决过错是否成立;份额仍要结合原因力讨论。

第二,病历问题要落到具体条文上。隐匿、拒绝提供,与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分别对应不同的推定事由;病历记载不完整与病历被篡改,在核对时的证明方向和所需材料并不相同,不宜笼统表述为“病历有问题”。

第三,术语要分清。本文引用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条文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框架;“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与处理另有专门规定,本次材料未包含这部分内容,涉及具体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受理安排等事项,需另行核对。

第四,地域问题。上述条文为全国适用规范,本文未据此推定天津当地在鉴定受理、审理安排上存在特别规则;天津作为纠纷发生地,相关具体做法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建议在正式沟通时一并确认。

七、咨询前可以准备的内容

可以按“事实—材料—请求”三块整理:事实部分写明就诊时间、科室、主要诊疗环节和损害后果出现的时间点;材料部分按上表分组,标注原件来源、取得时间和页数;请求部分写清希望解决的问题是过错认定、责任比例还是赔偿数额,三者对应的材料和核对重点不同。是否将某一项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另外的费用类别,需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标准核对。

医院过错责任比例的划分,最终要落在过错是否成立、过错行为对应哪些损害后果、患者一方有无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三组事实上。材料是否齐备、同一记载在不同文书中是否一致、鉴定意见的过错与原因力是否分别对应,都会影响后续沟通的效率和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需就天津医疗纠纷的材料梳理与委托事项进一步确认,可通过该号码联系。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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