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发现款项流入第三人账户时,可以围绕“钱是谁的、为什么给第三人、什么时候给的、第三人是什么主体”四条主线核对代收线索,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执行法院。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情况,并在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扣押、冻结、划拨;第三人属于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单位或公民时,还可以依照第二百六十条处理。需要注意,款项流入第三人账户这一事实本身,并不等于该款项就是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采取措施,由法院结合线索判断。
一、四类代收线索分别核对什么
| 线索类别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对判断的作用 |
|---|---|---|
| 账户主体与关系 | 收款账户的户名、开户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亲属、劳动、股东、关联公司、业务合作等关系 | 说明第三人为何会替被执行人收款,帮助法院判断款项归属 |
| 款项事由与对价 | 该笔款项对应的合同、订单、发票、收据、结算单、聊天记录;第三人是否本应把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 | 区分“第三人自己的钱”与“代被执行人收取的钱” |
| 时间节点 | 每笔转账的发生日期,与执行通知送达日、诉讼期间、履行期限的关系 | 便于法院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核对资金变动 |
| 第三人身份 | 是否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是否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是否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单位或公民 | 决定能否适用查询、扣留提取收入或通知交出财物等具体措施 |
上述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也不构成法院采取措施的前置条件;核对的目的是把零散信息整理成法院可以直接核查的线索。
二、线索对应的执行措施与适用条件
对于存款类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向法院提交线索时,宜逐笔写明账号、金额、时间与款项事由,便于法院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以及是否在履行义务范围内。
对于收入类财产,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三人如果是被执行人的用人单位或代发款项的银行类机构,这一条可以作为核对方向。
对于特定财物、票证,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有关公民持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这一条的适用前提是该款项或票证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范围,不能据此推定法院可以对任何第三人账户一律直接划扣。
此外,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令由院长签发。
三、提交线索前的整理方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一笔款项一行”的方式制作线索说明,列明付款方、收款方、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日期、款项事由、证据名称及取得方式;转账截图与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分别标注原件或复印件来源。同一笔款项在不同材料中的主体、金额、日期应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如实注明差异及原因,不作推测性表述。
与律师沟通时,可以说明现有线索能证明到哪一步、哪些信息仍需进一步核实,并就查询取证、申请法院调查、执行异议应对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与律所协商确定。线索是否被采纳、法院采取何种措施,取决于具体事实与法院审查,不宜在咨询阶段作结果预期。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第二百五十二条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文本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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