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前,如果发现申请书中主张的迟延履行金(金钱义务对应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日与判决主文不一致,应以执行依据主文确定的履行期间为基准逐项核对,不宜按申请书自填日期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四条,该项责任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金钱义务对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非金钱义务对应“迟延履行金”。因此,决定起算日的是主文指定的履行期间,而非文书生效日、申请执行日或当事人催告日。
一、先区分三组日期
核对时建议把三组日期分开列明,避免混用:
第一组是主文确定的履行期间及其届满日。这是判断是否“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分界;届满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落入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组是法律文书生效日。它决定主文未规定履行期间时的申请执行期间起算。根据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组是申请执行日与实际受偿日。它们影响已履行金额的抵扣和最终数额核算,但不改变迟延履行责任的成立条件。
二、申请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建议调取的材料 | 能确认的问题 |
|---|---|---|
| 主文表述 |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送达回证 | 主文是否写明给付金额、履行期间、分期安排;是否只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等表述 |
| 生效时间 | 送达回证、生效证明 | 上诉期是否届满、文书何时生效,用于核对未定期限情形下的申请执行期间 |
| 履行情况 | 收款记录、转账凭证、对方付款说明 | 届满日前已付多少、届满日后付多少,用于分段计算 |
| 起算日主张 | 执行申请书草稿 | 申请书所写起算日与主文届满日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
| 管辖法院 | 一审法院信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材料 | 按第二百三十五条,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以上材料的作用是让申请书主张的日期能够对应到主文的具体表述;材料清单本身属于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要求以受理法院的执行立案要求为准。
三、起算日确实不一致时的处理
如果经核对,主文履行期间明确、申请书日期与主文不符,建议在递交前自行更正,使主张与执行依据一致。若执行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说明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计算标准、计算方法,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司法解释条文,申请前宜向受理法院或专业律师另行核实,不宜仅凭主文日期自行推算总额。天津地区的执行立案材料与线上提交渠道,也建议以受理法院当前公布的要求为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在京津冀地区执行的文书梳理、申请书日期核对等事项提供咨询准备,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及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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