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把“评估复核”单列,本身不决定这笔钱该不该付、付给谁。关键在委托合同是否把这项工作写进委托范围、写清计费口径,并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因此,先要分清“另列的评估复核”指律师做的复核工作,还是评估、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前者可以协商纳入服务范围并约定计费,后者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一、费用边界:三类款项分开列
该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一项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据此,报价单上的“评估复核”可按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律师审阅评估报告、比对材料、出具书面复核意见等法律服务工作,属于服务内容,应写入委托范围,并注明计费方式以及是否已包含在总服务费内;二是评估机构、鉴定机构收取的评估费、鉴定费,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提供有效凭证。评估费是否属于此类第三方费用,宜按合同条款与票据逐笔核对,不宜仅凭报价单名称判断。
二、可与律所协商写入委托范围的具体工作
评估复核的工作量差异较大,建议在委托合同或附件中逐项写明,避免“复核”二字覆盖范围不清:
- 复核对象:明确针对哪一份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写明文书名称、出具机构、评估基准日、报告编号,以及所涉合同、往来凭证、资产或损失清单等基础材料。
- 具体动作:审阅报告正文及附件,核对评估方法、参数选取与计算过程,比对合同约定和付款凭证,形成书面复核意见;是否包含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评估、出庭说明或质证,应逐项列明。
- 交付形式与次数:书面意见的份数、是否包含口头沟通与会议,超出约定次数或新增复核对象时如何另行计费。
- 计费口径:按件、按小时还是按阶段计费,是否包含在总服务费内,付款节点如何安排。
- 程序阶段:复核意见用于诉前协商、一审还是其他阶段,不同阶段的报价可否分别列示。
这些事项属于双方协商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载明,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不同律所对同一项复核工作的报价可能不同,应回到书面报价与合同条款逐项比对。
三、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建议查看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报价分栏 | 报价单、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是否分列,代付费用是否说明凭证提供方式 |
| 委托范围 | 委托合同及附件 | 评估复核的对象、动作、交付成果、次数是否写明 |
| 计费与调整 | 合同计费条款 | 计费方式、超出约定范围如何计费、付款节点 |
| 第三方费用 | 评估、鉴定机构票据 | 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另行支付、凭证是否留存 |
| 禁止性费用 | 合同全部收费条款 | 是否出现“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 |
沧州经济纠纷中的具体报价数额,以拟委托律所出具的书面报价和收费清单为准;咨询时可以把上述清单交给对方逐项确认,再决定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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