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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饲养动物侵权律师咨询:咬伤、惊吓与赔偿责任划分

在北京处理饲养动物咬伤、扑倒或者追逐惊吓引发的赔偿咨询,协商和诉讼中通常先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北京处理饲养动物咬伤、扑倒或者追逐惊吓引发的赔偿咨询,协商和诉讼中通常先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需要核对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核对的抗辩事实是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核对的损害包括咬伤、抓伤、摔伤以及因惊吓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轻伤赔偿项目、责任比例和证据准备,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一般规则: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与两类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包含三个需要分开核对的问题。第一,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咨询时需要先确认动物由谁饲养、由谁实际管理,以及事发时动物处于谁的控制之下。第二,损害事实包括咬伤、抓伤、扑倒致伤等直接身体损害,也包括因动物追逐、扑咬动作引发的摔倒、惊吓后身体不适等后果;后一类损害需要证明动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限于条文所列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一方证明。例如,被侵权人主动挑逗、殴打动物,可能涉及故意;擅自进入明确警示的区域、翻越隔离设施等,是否构成重大过失,需要结合现场事实和证据核对。上述举例只用于说明核对方向,具体认定仍以证据和具体情节为准。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烈性犬与其他特殊情形

一般规则之外,饲养动物侵权还按不同情形适用特别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相比,该条但书中列明的是被侵权人故意,并规定“可以减轻责任”。是否属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结合具体管理规定和现场控制措施核对,例如动物是否处于有效控制之下、场所是否采取隔离措施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动物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体认定需要另行核对;该条未设置与前述条文相同的免责或者减轻但书。

此外,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些情形分别对应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证明对象,咨询时不宜只按“一般饲养动物”一种规则判断。

三、惊吓索赔: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是核对重点

惊吓类咨询常见的情形是动物没有直接咬伤,但追逐、扑叫导致被侵权人摔倒、心悸、失眠或者原有疾病加重。此类主张需要落到具体人身损害和损失项目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惊吓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就诊记录、诊断证明、治疗过程和对生活的影响核对。仅有事后陈述、没有相应医疗材料或者其他证据的,赔偿主张的事实基础会较弱。

同时,惊吓造成的身体伤害,仍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核对。咨询时建议把“动物做了什么”“被侵权人出现了什么后果”“两者之间有哪些时间、地点和医疗材料上的联系”分别整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就诊时间与事发时间的对应关系,都是核对因果关系的材料。具体案件中惊吓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结合证据判断,不能仅凭动物品种、体型或者事后感受直接推定。

四、轻伤赔偿项目:按实际损失逐项核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完整列明了人身损害的不同赔偿项目,轻伤情形通常围绕前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核对;如后果达到残疾或者死亡,条文还列明相应项目。

具体金额需要以票据、病历、医嘱、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等材料为基础逐项整理。医疗费对应实际诊疗支出;护理费对应护理需要和护理事实;交通费对应就医、转院等合理交通支出;营养费通常需要医嘱或者相应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应住院事实;误工费对应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情况。轻伤是否构成伤残、是否需要后续治疗,涉及鉴定或者医疗评估的,相关材料和费用需要另行核对。本文不列北京当地具体金额标准,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和证据为基础确定。

五、责任划分核对表

情形 主要条文 责任主体与条件 建议核对
一般饲养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人、管理人身份;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挑逗、殴打、擅自进入等行为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证明被侵权人故意的,可以减轻责任 具体管理规定;拴绳、圈养、隔离等控制措施;被侵权人故意行为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身份
动物园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隔离设施、警示标识、巡查记录等管理职责证据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时间;原饲养人、管理人身份
第三人过错致害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可向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可追偿 第三人挑逗、驱赶等行为;各方主体关系

表格用于说明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和抗辩方向,具体案件仍需按证据核对。

六、材料整理建议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建议按“事实—损害—损失”三组整理材料。事实组可以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动物种类和外观特征、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份信息、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场所监控、动物登记或者免疫材料(如有)。损害组可以包括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护理证明、误工证明、交通票据、营养医嘱以及伤残鉴定材料(如涉及)。行为与过错组可以包括动物是否拴绳、圈养、戴嘴套,场所是否设置警示和隔离,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挑逗、投喂或者进入警示区域等行为。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目的是帮助核对现有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并形成书面约定;单次咨询、文书准备、协商代谈、诉讼代理等工作范围不同,计费方式也会不同。诉讼费按法院通知处理,鉴定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鉴定或者评估机构通知和实际发生核对。本文不列具体收费金额或者当地统一价格,咨询时可以先把拟解决的问题和已有材料说明清楚,再确认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伤情紧急时先就医,并及时报警或者保留现场处置记录,这些材料有助于后续核对事实。是否符合公共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本文涉及的一般规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具体案件中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惊吓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仍需结合材料核对。需要梳理证据、计算损失项目或者协商赔偿,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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