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平台取证与诉讼授权

在北京处理网络侵权纠纷、准备委托律师时,通常要把两条线分开推进:一条是固定平台上的侵权内容、通知流转和处置结果;另一条是向受诉法院提交规范的诉讼授权手续。

在北京处理网络侵权纠纷、准备委托律师时,通常要把两条线分开推进:一条是固定平台上的侵权内容、通知流转和处置结果;另一条是向受诉法院提交规范的诉讼授权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平台侧则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核对通知、声明、转送、处置以及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等事实。准备在北京委托律师前,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侵权平台、内容形式和现有材料,再核对授权范围与费用边界。

一、平台取证固定什么,诉讼授权解决什么

平台取证不是让平台替当事人作结论,而是把侵权内容、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当前状态、通知记录和平台处置情况固定下来。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种类,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仅有一张截图往往不够,建议同时保留原始链接、完整页面、账号主页、发布时间、连续录屏以及平台通知和回执,便于核对同一侵权事实的前后变化。

诉讼授权解决的则是“谁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做什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条同时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列为可以被委托的人员。也就是说,委托律师参加诉讼,需要把委托人数、委托事项和权限写清楚,而不是只在口头上确认。

平台投诉与诉讼授权并不是互不相关的两件事。平台投诉阶段形成的通知、回执、处置记录,可以在后续诉讼中用来核对平台何时知悉、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诉讼授权则决定律师能否代为进行和解、上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等事项。两条线的材料最好按同一侵权事实对应整理,避免出现“平台记录是一个链接、诉讼材料是另一个链接”的错位。

二、授权委托书要写清哪些内容

授权委托书是提交法院的诉讼手续,委托合同则是当事人与律所之间关于服务范围、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两者作用不同。就先委托律师而言,通常可以先书面确认代理阶段、委托事项和费用安排,再签署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对网络侵权案件,建议把以下权限分项核对:

  1. 程序性事务:代为提交材料、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具体范围可在授权委托书中列明。
  2. 特别授权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这些事项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 代理人数: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人数和具体人选应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保持一致。
  4. 权限变更或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委托后需要调整授权范围,应保留书面告知法院的记录。

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涉及上述特别事项的,建议逐项写明,避免权限范围不清。对于“全权代理”这类概括表述,仍要回到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文字核对是否包含和解、上诉等特别权限。

三、平台侧证据的核验顺序

平台侧材料建议按“侵权内容—权利人通知—平台转送与处置—对方声明—投诉或诉讼通知”的顺序整理。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同一侵权事实的时间线和主体关系能够对应起来。以下清单仅为整理建议,具体提交形式和证明方式需结合个案核对。

核对对象 要回答的问题 建议保留的材料
侵权内容 什么内容、在哪个账号、何时发布、当前是否仍可访问 原始链接、完整页面截图、连续录屏、账号主页及可见认证信息
权利人通知 向平台发送了什么、平台是否收到 通知原文及附件、发送时间、平台回执或工单记录
平台转送与处置 平台是否转送通知、是否删除或断开链接、是否限制展示 站内信、邮件、客服回复、处置前后页面对比
对方声明 网络用户是否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副本、平台转送记录、声明所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
投诉或诉讼通知 权利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平台已投诉或起诉 投诉受理记录、起诉材料提交凭证、平台反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从这条规定看,权利人一侧保留投诉或起诉通知以及送达平台的记录,有助于核对平台后续处置是否有依据。但条文使用的是“合理期限”,没有给出固定天数,具体判断需要结合个案和平台规则进一步核对,不能直接套用某一固定期限。

四、平台责任与诉讼主张的边界

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能只看“平台上出现了侵权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这一条,需要核对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及相应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持。平台取证的目标,是固定平台知悉时间、通知内容、处置情况和主体线索,而不是代替法院作出责任认定。

律师介入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开展证据工作:“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至于能否调取平台后台数据、调取范围有多大,还要结合平台规则、案件阶段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不宜在委托前作绝对承诺。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前准备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是同一项目。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给出确定金额。签约前建议要求书面列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授权权限是否包含和解、反诉、上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等特别事项。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材料准备上,可以先整理身份证明、权利基础材料、侵权页面及原始链接、平台通知与回执、平台处置记录、沟通记录和损失材料。材料是否提交、以什么形式提交,需按照法院和平台的要求核对。若现有材料只有截图、缺少原始链接和平台回执,建议先补齐通知与处置链条,再讨论诉讼授权和具体主张。

如果涉及正在扩散的隐私泄露、人身威胁等紧急情形,建议优先使用平台紧急处置和报警等公共渠道,并同步固定证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核对授权委托书事项、平台证据清单和费用范围;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址、报价与案件安排,需以律所书面确认和实际委托手续为准。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