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补正次数”写成一个可计价的单元,再谈金额:行政许可申报的律师报价,建议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一次补正告知为基准轮次,在报价单中写明基准轮次包含哪些工作、超出后按轮或按小时如何计费;同时先在报价说明里固定以哪一版材料清单作为工作底稿,把网上申报清单与窗口收件版本的差异比对并入基础服务范围。具体金额须落在律所已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当地的备案费率与具体报价需向承办律所核对。
一、法律上的“补正”以一次告知全部内容为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这条规则对报价的意义在于:“补正”在制度上不是可以无限追加的流程,而是以一次告知全部内容为基本形态。因此报价条款宜写成“基准包含一次补正告知所对应的材料补充、修改与重新提交指导”,而不是笼统承诺“负责补正直至受理”。如果实际办理中出现机关分次提出新的材料要求,这属于基准之外的工作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单独计费;是否构成程序问题需结合具体告知文书和时间另行判断,不宜在报价阶段预设结论。
二、两版清单不一致,先做差异归并再定价
网上申报清单与窗口收件版本不同,直接影响材料准备的工作量与返工风险。建议在报价前完成一次逐项比对,围绕同一维度列明:材料名称、出具主体、份数与形式要求(原件、复印件、盖章)、提交时限,并标注两版差异项。差异项建议向具体受理窗口确认以哪一版为准,保留书面或通话记录,再将确认后的合并清单作为工作底稿和计费基础。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要求行政机关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申请。该条可以作为核对网上清单来源与公布情况的依据,但并未规定网上清单与窗口收件版本必须一致,因此两版差异仍需向具体机关核实,不宜直接推定某一版本无效。
三、报价条款与费用边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二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标准应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并应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公示。报价单因此应做到项目清楚、单价可查,而不是只给一个总价。
建议在报价中写清以下要素:
- 服务范围:材料清单差异比对、材料梳理与形式审查、一次补正告知的应答及重新提交指导;
- 基准补正轮次及对应的不计费范围;
- 超出基准后的计费方式(按轮固定费用或按小时计费),该标准须与备案费率一致;
- 不含事项:现场递交、陪同、加急处理等是否另行计费;
- 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行政机关收费、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公证、翻译、鉴定等第三方支出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宜约定据实结算或另行确认。
咨询时可要求律所出示备案收费标准,并核对报价单中的计费单元是否与拟议委托事项一一对应;对尚未确认的两版清单差异,可先按“差异比对+一次补正告知”的基准范围取得书面报价,再根据窗口确认结果调整服务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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