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在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之间二选一。建议把证据清单拆成“征收补偿主体材料”和“实际经营主体材料”两组:房屋价值补偿项以房屋权利人材料为主;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经营损失项以实际经营者材料为主;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都列入经营者组,并附名称差异说明。若清单只能设一个“主体材料”栏,宜列房屋权利人材料,而非租赁合同或完税凭证。
两份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
| 清单栏目 | 建议列明的主体材料 | 主要核对内容 |
|---|---|---|
| 房屋价值补偿、权属 |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征收调查登记材料 | 被征收人、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区位 |
|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 | 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登记信息、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经营流水等 | 实际经营者、经营地址、经营期间、纳税情况 |
| 名称差异说明 | 名称变更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或承包经营协议、情况说明 | 不同名称是否指向同一经营者或同一经营关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此,房屋价值补偿的主体锚点是房屋权利人;经营损失部分的主体锚点是实际经营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还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不考虑租赁因素是指评估无租约限制的价值。因此,租赁合同与完税凭证名称不同,主要影响经营损失证据链的核对,不直接改变房屋价值补偿的主体材料。
名称不同时的列明与核验顺序
建议先列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和征收调查登记材料,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主体;再列营业执照或登记信息,确定实际经营者;最后把租赁合同、完税凭证作为经营场所和纳税经营证据并列附上,不要用其中一份替代另一份的主体资格证明。
核对时重点看同一性:合同承租方、完税凭证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是否指向同一主体;经营地址、经营期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能否对应;名称差异是否因名称变更、承租人与纳税主体不同、承包或合作经营、合同签署位置填写不一致等原因造成。属于名称变更的,可以列名称变更登记材料;属于实际经营人与签约人不同的,可以列授权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协议及门店照片、水电费单据、员工材料、收银流水等辅助材料,并作书面说明。
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一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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