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行政诉讼案件如果按一审、二审分阶段收费,书面约定需要把两阶段各自的工作范围、一审材料向二审衔接的工作归属、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的界限写清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诉讼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本次资料未提供邢台当地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金额需以拟委托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和书面约定为准。
一、先分清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同一文件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一审与二审是否分阶段计费、各阶段收多少,属于协商范围,关键是写入书面约定并可核对。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则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处理: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支付对象和依据不同,书面约定中宜分别列明。
二、书面约定建议分清的工作与费用条目
以下为整理与核对建议,供与律所沟通时使用,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 条目 | 建议写清的内容 | 核对用途 |
|---|---|---|
| 一审工作范围 | 代理事项、主要文书与出庭工作、材料提交与领取 | 判断一审费用对应哪些工作 |
| 二审工作范围 | 上诉或应诉代理、二审举证与开庭、文书撰写 | 判断二审费用是否单列 |
| 阶段衔接工作 | 一审卷宗、证据目录、庭审材料移交二审阶段由谁完成、是否含在某一阶段费用内 | 避免同一工作被重复计费或无人承担 |
| 计费与付款节点 | 各阶段费用数额、付款时间、阶段变更时如何结算 | 与实际付款记录对应 |
| 代付费用 | 诉讼费、鉴定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单列,凭有效凭证结算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是否发生、计算方式、凭证要求 | 与收费清单核对 |
材料衔接部分尤其容易含糊:一审形成的证据材料、庭审记录、往来文书,哪些由律所整理移交二审阶段,属于哪一阶段的计费工作,建议在书面约定中直接写明。若二审阶段需要补充证据或重新整理证据目录,也可单列说明。
三、咨询时的核验顺序
可以先要求律所出具收费清单,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项列明;再对照书面约定查看一审、二审及衔接工作范围;最后将付款记录、发票或凭证与清单逐项对应。对约定中未写明的事项,建议在签署前补充确认,或另行书面说明。涉及具体金额和当地收费实践,需向拟委托律所及当地律师协会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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