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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材料准备时,处罚决定与听证笔录对同一事实记载不同需补哪些

处罚决定书与听证笔录对同一事实记载不一致时,需要补充的材料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两份文书本身及其送达、签字凭证;二是听证环节的告知、申辩记录;三是争议事实对应的原始证据。补充这些材料的作用在于把差异固定在书面材料上,使复议机关能够对照查明差异出现在记录环节还是证据采信环节,而不必先判断哪一份文书的记载正确。

处罚决定书与听证笔录对同一事实记载不一致时,需要补充的材料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两份文书本身及其送达、签字凭证;二是听证环节的告知、申辩记录;三是争议事实对应的原始证据。补充这些材料的作用在于把差异固定在书面材料上,使复议机关能够对照查明差异出现在记录环节还是证据采信环节,而不必先判断哪一份文书的记载正确。

一、先补齐两份文书及其形成过程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依据,因此处罚决定书与笔录对同一事实的记载不一致,属于需要向复议机关说明清楚的事实差异,而不是可以径行忽略的细节。

围绕这一环节,建议整理以下材料:

  • 听证笔录原件,或经行政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送达回证,用于确认文书内容与收到时间;
  • 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对应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程序;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核对笔录时,可以重点看签字栏。该法第六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通过签字、盖章或主持人注明的情况,可以核对笔录是否经过当事人确认,以及确认发生在什么时间。

二、围绕争议事实逐项准备对应证据

差异往往集中在某一项事实要素上,例如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或主体。建议以争议事实为线索,逐项收集原始证据,而不是笼统提交全部案卷。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明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可以按争议点分别准备:现场照片、监控或执法记录音像、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在场人员书面说明、鉴定或检测报告、现场笔录等。每份材料注明其针对的是哪一处差异,比成册提交更能帮助复议机关对照。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执法过程记录可以与听证笔录、决定书相互比对,帮助判断差异出现在调查取证阶段、听证记录阶段还是决定书起草阶段。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1. 先比对两份文书的形式信息:文号、作出日期、送达日期、承办机构,确认两份文书指向同一次处罚和同一场听证。
  2. 再制作差异对照表:将同一事实要素在笔录中的表述与决定书中的表述并列写入,注明页码或段落位置。
  3. 然后为每一处差异匹配证据,标明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方式。
  4. 最后形成一份简要说明,逐条写明差异内容、可对应的材料和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差异的具体成因,例如记录疏漏、表述方式不同或对证据的采信不同,需要结合全部案卷材料进一步核实,不宜在材料准备阶段先行定性。差异是否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判断。

以上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在北京申请行政复议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的申请文书,可按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要求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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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