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空坠物侵权纠纷并非一律需要请律师,是否委托主要取决于责任主体能否查清、物业与住户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争议、损失规模以及是否已经进入诉讼。责任主体明确、损失不大、各方愿意协商的,可以先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出现多户可能加害、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议较大、伤情或财产损失较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准备诉讼的,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先做责任梳理和材料核对。如需要就上述事项做初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分清坠落物属于哪一种情形
高空坠物在民法上并非只有一条规则。实践中需要先看坠落物是什么、从何处坠落,再判断适用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上出处)
两条规则的差别,直接影响向谁主张、由谁举证。前者针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先找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才涉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者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并且采用过错推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花盆、外墙附着物、空调外机、广告牌等具体属于哪一种,需要结合坠落物属性、安装位置、管理关系核对,不宜仅凭“从楼上掉下来”就下结论。
住户责任如何划分
住户责任要分两层看。
第一层是具体侵权人的直接责任。只要能够查明是谁抛掷或者谁的物品坠落,就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层不以“住在哪一层”为标准,而以具体行为、物品归属和因果关系为核心。
第二层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补偿责任。法律用的是“补偿”,不是“赔偿”,并且附有条件: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里需要核对的是“可能加害的范围”,不是简单按整栋楼或者按户数平均分摊。事发时段房屋是否有人居住、窗户或阳台朝向、坠落物来源、监控覆盖范围、房屋使用状态等,都会影响范围判断。
对住户而言,主张“不是我”需要具体材料支撑。可以核对事发时段行程记录、房屋空置或出租情况、窗户阳台状态、监控视频、物品归属凭证、维修记录等。材料越能指向具体时间、具体位置和具体物品,越有助于说明自己不属于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对受害人而言,则需要尽量保留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坠落物原物或照片、目击者联系方式、医疗记录和损失票据,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和后续主张。
物业责任如何划分
物业责任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有独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物业责任不是当然的“连带责任”,也不是只要发生坠物就一律由物业承担。需要核对的是物业是否采取了与建筑物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留有记录。可以关注的 ​材料包括:日常巡查记录、外墙和悬挂物检查养护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事发前后的处置记录、与业主沟通提醒记录等。这些材料用于说明物业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事实核对材料,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固定清单。
在责任关系上,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分别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受害人可以依据相应条款分别主张,但最终责任范围、顺位和比例,需要结合调查结果和证据由法院判断。物业以“已经提醒业主”作为抗辩时,是否足以说明其采取了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仍要结合具体措施和记录核对,不宜仅凭一句提示就得出结论。
什么情况下建议请律师
可以把是否委托律师的判断拆成几个条件:
事实清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损失较小、各方愿意协商的,可以先自行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此阶段律师不是必需环节,但可以先做一次材料梳理,避免遗漏关键证据。
出现下列情形,建议尽早咨询律师: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涉及多户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较大争议;伤情较重或者财产损失较大;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申请调查;准备进入诉讼,需要确定被告范围、举证方向和诉讼请求;各方对补偿与赔偿的性质、追偿关系理解不一致。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帮助梳理主体关系、证据材料和请求范围,不是替代公安机关调查,也不是对结果作出保证。
北京地区的此类纠纷同样适用上述全国性规则。具体案件的受理、管辖、调查配合和诉讼程序事项,以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实际要求为准;本文不把某一地区的个别做法当作统一规则。
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主体 | 可以核对的材料 | 主要用于说明 |
|---|---|---|
| 受害人 | 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坠落物照片或原物、目击者联系方式、病历和票据、与物业沟通记录、损失清单 | 事发时间地点、损害后果、坠落物来源线索 |
| 住户 | 事发时段行程或居住记录、房屋空置或出租材料、窗户阳台状态照片、监控、物品归属凭证、维修记录 | 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能否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 物业 | 巡查记录、外墙和悬挂物检查养护记录、警示标识、监控维护记录、事发处置记录、与业主沟通记录 | 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
整理这些材料时,建议按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和数额,避免把不同程序、不同主体的记录混在一起。材料核对的目的,是帮助判断责任主体和过错程度,不是预设某一方一定承担责任。
费用边界需要提前问清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不是同一类费用。律师服务费需要与律所就服务范围、工作阶段、计费方式进行书面协商,没有可以套用的统一报价;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向法院、鉴定机构缴纳的第三方费用,应按相应机构的通知核对。咨询时可以问清:拟议委托包含哪些工作、是否分阶段计费、差旅和材料费用如何计算、哪些事项不属于委托范围。本文不列具体金额,避免把个别报价当作普遍标准。
常见误区
一是认为“找不到抛物人就没人赔”。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设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机制,但适用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可以排除在外。
二是认为“物业一定承担连带责任”。物业责任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为条件,需要结合具体记录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就当然得出物业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
三是认为“被列入可能加害范围就等于最终担责”。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补偿与最终责任并不是同一概念。
四是认为“住户只要说不是自己就行”。免责需要具体材料支撑,空泛否认通常难以说明时间、位置和物品来源。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处理这类纠纷,通常需要先核对坠落物属性、事发时间地点、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公安机关调查进展、物业安全保障措施记录、受害人的损失票据,以及各住户与房屋的使用关系。上述事实不同,责任主体、举证重点和是否进入诉讼的判断也会不同。如对材料如何归集、责任主体如何初步梳理、委托范围如何确定仍有疑问,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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