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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常见问题: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维权

个人信息被泄露后能否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按什么步骤推进,取决于泄露发生在哪一类关系里: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被公开传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对应的规则、请求对象和操作方式并不相同。在天津遇到这类问题,可以先把“泄露主体”和“传播渠道”两件事确定下来,再按对应规则固定证据、发出通知或提出…

个人信息被泄露后能否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按什么步骤推进,取决于泄露发生在哪一类关系里: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被公开传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对应的规则、请求对象和操作方式并不相同。在天津遇到这类问题,可以先把“泄露主体”和“传播渠道”两件事确定下来,再按对应规则固定证据、发出通知或提出请求。需要就材料归类和主张范围做初步判断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引用的民法典条文文本,可见于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布的版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文可见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文本。

一、先分清三类关系,请求对象各不相同

(一)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这一条的适用前提有三层:主体是经营者,对象是消费者,侵害的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条文列出的救济方式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项并列,主张时可以结合泄露造成的实际影响逐项提出,不宜只提赔偿一项而放弃要求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责任主体指向经营者本身,向谁提出请求、以谁为对象整理材料,需要先按这一条确定。

(二)信息在网络平台被公开传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把“通知”的内容要件写明为两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的义务也包括两项: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后果,条文限定在“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范围需要和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区分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结合平台是否收到有效通知、侵权内容是否明显等具体事实判断。

(三)医疗机构泄露患者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条文明列了两类情形: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二、消费者场景:材料按“关系—泄露—来源—损失”分组整理

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建议把材料分成四组,每组核对的对象不同,用途也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第一组,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交易或服务关系的材料,例如订单记录、服务合同、支付凭证、会员注册信息。这组材料核对的是主体身份和关系基础。

第二组,证明泄露事实和泄露内容的材料,例如被公开的页面截图、收到的骚扰电话和短信记录、他人能够准确报出本人手机号、住址、消费记录的通话录音。这组材料核对的是“泄露了什么、泄露到什么程度”。

第三组,证明泄露来源指向该经营者的线索,例如某项信息只在某一经营者处留存过、被泄露信息的字段组合与该经营者收集的信息一致。这组材料用于把泄露事实与特定经营者建立联系,属于需要重点补强的一组。

第四组,损失凭证,例如因信息泄露被诈骗的转账记录、报案回执、为制止传播支出的合理费用票据。这组材料对应赔偿损失的主张。

整理时可以按时间顺序把四组材料分别编号,并在每份材料旁注明它要证明的事实。这样做的好处是,后续无论自行交涉还是委托他人处理,都能快速说明哪一项事实已有材料支撑、哪一项还需要补充。以上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上的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代表任何案件结果。

三、网络传播场景:通知怎么写、送达怎么留痕

根据前述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据此,在向平台发出通知时,建议写清以下内容:具体链接或账号、发布时间、被泄露信息与本人的对应关系、要求采取的措施(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初步证据的清单、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知内容应当如实,条文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把不构成侵权的内容一并要求删除,存在相应风险。

送达环节建议留痕:平台投诉编号、邮件发送记录、在线客服对话截图、通知发出与平台回复的时间点。这些记录用于核对平台“接到通知”的时间,而这个时间点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损害扩大部分从何时起算”直接相关。平台未处理时,可以结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就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另行主张,但是否构成该条情形,需要以收到通知、内容明显程度等事实为基础,不能仅凭平台未删除就得出结论。

四、医疗场景:先核对被泄露内容是否属于病历资料

患者信息被泄露或病历资料被公开时,可以先核对被公开的内容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条第一款所列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通过查阅、复制核对被公开内容是否落入上述范围,有助于判断属于“泄露隐私和个人信息”还是“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两者都在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制范围内。

五、材料与核对对象对照

材料 能核对什么 适用场景
订单、合同、支付凭证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成立 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
泄露页面截图、骚扰记录 泄露内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 三类场景通用
信息字段组合比对说明 泄露来源是否指向特定主体 消费者场景、医疗场景
平台投诉编号、通知发送记录 平台接到通知的时间点 网络传播场景
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件 被公开内容是否属于病历资料 医疗场景
转账记录、报案回执、费用票据 实际损失的范围 赔偿主张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文依据的是全国适用的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文,天津地区的咨询场景同样适用这些规则;天津本地是否有更细化的规定,本次资料未涉及,不作推断。以下几项也超出本次资料范围,需要另行核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一般义务的规则;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具体受理条件和管辖分工;刑事报案路径;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本文不作估算。涉及委托律师处理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核对。

把泄露主体、传播渠道、已固定的证据三件事理清之后,再决定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请求,是按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向平台发出符合要件并留痕的通知,还是按医疗隐私规则向医疗机构主张。哪些材料还需要补充、通知内容是否完整、主张范围如何确定,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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