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版询问笔录内容冲突时,建议先固定两版笔录的“同一性”和制作、签认过程,即两份笔录是否针对同一被询问人、同一事项、同一时间段,以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询问人员、修改处签认和签名确认情况;在此基础上再比对冲突内容。该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程序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先解决“哪份笔录能够被查证属实”的基础问题,再讨论内容取舍,更便于后续陈述、申辩和复核。
一、先核对两份笔录是否在说同一件事
建议先把两份笔录放在同一张对照表中,核对被询问人身份、询问时间、询问地点、所涉行为期间、行为地点、数量或金额,以及询问所围绕的具体事项。两份笔录形成于不同时间、针对不同被询问人或者不同事实片段时,内容差异可能来自记录对象不同,需要分组处理,不宜直接当作同一事实的两个版本。只有在主体、事项、期间能够对应的情况下,内容冲突才进入同一事实层面的比对。
二、再核对笔录的制作与签认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作为证据使用,仍须经查证属实。可以围绕以下项目核对:
| 核对项 | 能核对什么 |
|---|---|
| 原件与来源 | 两版笔录的原件或复印件来源、页数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替换 |
| 时间与地点 | 询问起止时间、地点能否与执法记录、通知记录相互对应 |
| 询问人员 | 询问人、记录人姓名及执法证件信息是否记载 |
| 权利告知 | 是否记载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
| 修改与签名 | 修改处是否由被询问人签认,每页是否签名或捺印,结尾有无核对记载 |
| 同步录音录像 | 询问过程有无录音录像,能否与笔录内容对应 |
| 后续文书 |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决定书引用了哪一版笔录 |
这些材料用于核对两版笔录的形成过程和形式真实性,帮助判断哪一版具备进一步查证的条件。核对时建议保留完整的笔录复印件和对应时间线,避免只截取冲突段落。
三、冲突内容进入复核时的材料组织
固定上述事实后,可以就冲突部分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时,可以按“同一性说明—制作过程差异—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分组,请求对两版笔录一并复核。
如果冲突涉及行为是否发生、行为时间、数量、金额等核心事实,且通过上述材料仍无法查证,依据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台州地区具体案件的程序安排和材料提交方式,可以结合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及决定文书进一步核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2021年1月22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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