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名誉权维权委托中遇到平台删除通知与公证保全的时间不一致,先核对的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侵权内容、同一网络位置(同一账号、同一链接或同一页面),以及各自记载的时间分别属于哪个环节:通知的发出时间、平台收到并处理的时间、公证访问取证的时间。时间先后本身不直接决定哪份材料可用;把对象同一性和时间节点归属核对清楚后,再对照通知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间差才有证据意义。
一、先核对对象同一性,再核对时间
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避免只比日期:
| 核对项 | 通知一侧可核对 | 公证一侧可核对 | 比对用途 |
|---|---|---|---|
| 内容 | 通知所指的具体言论、图片或视频 | 公证书所附页面内容 | 确认指向同一侵权内容 |
| 位置 | 链接、账号名称、发布者标识 | 公证书载明的网址、访问路径、页面标题 | 确认指向同一网络位置 |
| 时间 | 通知发出时间、送达或平台受理回执时间 | 公证访问时间、页面显示时间 | 确认时间差发生在哪个环节 |
| 状态 | 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范围 | 取证时页面是否仍可访问、是否显示已删除 | 说明平台处理前后的内容状态 |
如果通知与公证指向不同链接、不同账号或不同发布内容,两份材料各自证明不同事实,时间差不需要强行对齐;同一对象下的时间差,才需要进一步看通知何时到达平台、平台何时处理。
二、核对通知是否具备法定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核对顺序可以是:先看通知是否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再看平台收到通知的时间有无回执、邮件送达记录或平台投诉编号;最后看公证取证时间与平台删除时间的关系。通知要件齐备、到达时间可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讨论才有对应的时间起点;通知要件或到达时间不清,时间差更多是材料整理问题,需要补充平台反馈记录后再判断。
公证保全记录的是取证时页面的客观状态,通知记录反映的是权利人主张和平台处理过程,两者用途不同。公证时间晚于通知时间,可能对应平台尚未处理、处理不完整或内容被重新发布等不同情况,需要结合页面状态和平台回复具体核实,不宜仅凭日期先后推断平台责任。
三、委托时可协商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在天津名誉权维权的委托沟通中,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通知与公证材料的同一性比对、时间节点梳理、平台反馈记录整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事项和收费方式。
公证费由公证机构收取,诉讼费由法院收取,均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具体金额以相应机构告知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天津名誉权维权咨询中的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协商提供对接,具体承办安排与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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