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在河北进行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前,建议先核对原始页面的保存状态、传播记录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可用于指向发布者身份的身份线索,并核对上述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转载: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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