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侵权起诉前,需要准备的并非单一一份物业巡查记录或监控视频,而是能围绕“事发时间、坠落物来源、物业管理行为、损害后果”形成对应关系的材料组合。就物业巡查记录与监控覆盖时段不同这一情形,建议以事发时间为基准制作时间轴,分别核对两份材料覆盖的楼栋、区域、风险点和时段,再补充报修维修记录、现场处置记录、报警及调查材料、损害治疗凭证等,用以说明时段差异是记录范围不同,还是管理措施存在缺口。
一、先区分抛掷、坠落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如果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则还可能涉及该法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追偿。起诉准备时应先核对坠落物性质、位置和可能的责任主体,再决定材料侧重:是查找具体侵权人,还是证明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抑或两者并行。
二、两份时段不同的记录,建议这样补查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与时段差异的比对方法 |
|---|---|---|
| 物业巡查记录 | 巡查时间、路线或点位、频次、记录人、发现问题及后续处置 | 核对事发楼栋、事发区域在事发前后是否处于巡查覆盖范围;未覆盖的时段是否有交接班、保洁保安巡逻等记录补位 |
| 监控资料 | 摄像头位置、覆盖范围、录制时段、保存情况、调取经过 | 核对事发时段是否在监控覆盖内;不在覆盖内的,可补充相邻探头、出入口、电梯、地库等位置的监控及设备故障、遮挡记录 |
| 报修维修记录 | 外墙、窗户、空调外机、广告牌、晾晒架等隐患的报修、维修、验收情况 | 与巡查记录中的问题记录相互对应,查看同一风险点是否形成“发现—报修—处理—复查”的连续性 |
| 现场与报警材料 | 坠落物、落点、周边环境、事发时间地点 | 用照片、视频、报警回执、公安调查材料固定事发经过;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形成的材料,可与物业记录比对 |
| 损害材料 | 伤情、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 与事发时间、地点建立对应关系,作为侵权后果的基础材料 |
需要说明的是,巡查记录与监控覆盖时段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物业有责或无责。建议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并列写明记录主体、形成时间、覆盖区域和缺失时段,再看能否由其他材料补足同一区域、同一风险点的管理过程。这样整理,有助于把“时段不同”还原为具体的记录范围问题,避免仅凭单份材料下结论。
三、起诉前的整理顺序与核对边界
建议先固定损害后果和事发时间、地点,再按“坠落物—可能的加害使用人—物业管理行为”分组归集材料:坠落物及现场材料用于说明损害来源;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范围及各自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材料,用于对应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补偿规则;物业巡查、监控、报修维修、警示提示等材料,用于核对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对由物业或有关单位保管的材料,可以书面提出调取或复制请求,并保留申请、答复和送达记录;对公安等机关依法调查形成的材料,可在起诉准备中一并核对。
上述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物业是否承担责任,仍需结合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物业采取了哪些措施、措施与损害之间的事实关联等条件判断;仅凭巡查记录或监控时段差异,不宜直接得出责任结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