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固定总价、图纸会审记录又出现新增项目时,代写工作的重点是把“会审记录”从会议资料转化为合同文件体系中的变更依据,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清变更触发、计价方法、支付节点和竣工结算的衔接。《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会审记录中的新增项目能否调整固定总价,需要结合合同文件组成、签认主体、记录内容和实际履行材料核对,代写阶段先把规则写清,后续结算才有可对照的条款。
一、把会审记录纳入合同文件并约定签认要求
建议在协议书或专用条款的“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中列明: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监理例会纪要等。对会审记录,可以约定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签认,必要时由监理签认,并注明日期、部位、新增项目名称、工程量、是否影响造价和工期。仅有一方人员签字、内容笼统或未附计算过程的记录,不宜直接作为结算依据。还可以约定会审记录经双方签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并明确其与图纸不一致时的适用顺序。上述内容属于合同起草建议,具体采用哪些文件、由谁签认,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管理流程确定。
二、变更触发、计价与结算衔接条款
建议在专用条款中分三层写清:
第一层,变更范围。明确固定总价对应原图纸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会审记录中经签认的新增项目属于合同价外变更,原图纸范围内或已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的内容不重复计价。
第二层,计价顺序。可以约定:合同已标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单价;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单价;无适用或类似项目的,按合同约定的组价方式协商,协商不成可约定委托双方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组价要素宜写清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的计取口径和材料价格来源。
第三层,结算衔接。可以约定变更价款随当期进度款支付的比例,或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计入;约定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的期限和发包人审核期限。对逾期未答复的处理方式可以作出约定,同时注意公平原则和实际履行情况,避免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失权后果。
三、代写前建议核对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在北京准备工程合同代写委托时,可以先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比对下列材料,帮助判断会审记录新增项目是否已经形成可核对的变更事实:
| 材料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
| 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 | 合同文件组成、固定总价范围、变更和结算条款 |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新增项目是否已在原报价范围内 |
| 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原件 | 签认主体、日期、部位、工程量、是否涉及造价 |
| 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 与会审记录能否对应,是否重复 |
| 监理例会纪要、往来函件 | 变更指令是否送达、对方是否确认 |
| 进度款支付记录 | 已付款项与变更价款的对应关系 |
费用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应明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合同代写是否包含后续变更谈判、结算审核或争议处理,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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