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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劳动仲裁律师咨询:申请仲裁前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仲裁前,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包括:写明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以及与争议事实对应的证据材料。除此之外,先核对仲裁时效和管辖,再按受理机构要求整理份数和格式。

申请劳动仲裁前,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包括:写明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以及与争议事实对应的证据材料。除此之外,先核对仲裁时效和管辖,再按受理机构要求整理份数和格式。准备过程中如对材料与证明对象的对应关系、申请书请求如何表述需要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核对管辖和时效,再确定材料提交方向

在邢台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先要确定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整理材料前,可以核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实际提供劳动的地点、用人单位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先确定受理机构,再向该机构核对申请书格式、副本份数和材料清单。

时效同样需要在申请前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还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准备材料时,可以用解除或终止通知的送达记录、工资应发日期、最后一次向单位主张权利的沟通记录等,帮助核对时效起算点和是否存在中断、中止事实。时效期间和起算点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仅凭单一日期下结论。

仲裁申请书需要写清三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按这一条整理,申请书至少需要对应三类信息。第一类是主体信息: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类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请求可以分项写清期间、金额和计算方式;事实理由可以按劳动关系建立、实际履行、争议发生的顺序写,避免把不同期间、不同事项混在一起。第三类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里写到某项证据时,可以同时写明该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便于与证据清单对应。

副本份数也需要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只有一个被申请人时,通常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正本和相应副本;被申请人为多个时,按人数增加副本。具体份数、是否使用受理机构模板、是否需要附带材料目录,可以向拟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法律允许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方式适用于书写确有困难的情形,是否采用仍需以受理机构的实际办理要求为准。

证据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注意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同时说明两层内容:申请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基础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时承担不利后果。整理材料时,可以按证明对象分组,而不是简单罗列。

第一组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和主体关系,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等。第二组用于证明工资标准和欠付事实,可以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计算表、结算记录、欠条等,重点核对发放主体、发放期间和金额。第三组用于证明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可以包括解除通知、辞退证明、离职交接单、相关沟通记录等,重点核对通知日期、送达方式和解除理由。第四组用于证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实,可以包括考勤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记录等。涉及工伤医疗费的,还需要另行核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费用凭证等材料,具体以受理机构要求为准。

证据来源和证人信息需要在申请书中写明。提交时可以携带原件供核对,提交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页数、签章情况建议先行比对。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可以在申请书中说明该证据的名称、形成期间和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事实,请求仲裁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是否能调取、如何调取,仍由受理机构依法处理。

材料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材料整理可以按“管辖—主体—请求—证据—副本份数”的顺序核对。先确定受理机构,再核对用人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信息;随后把仲裁请求逐项列出,再为每一项请求找到对应证据,最后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副本。这个顺序的好处是,先确认向哪里提交、告谁、请求什么,再决定材料如何分组,减少申请书与证据清单脱节的情况。

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数额可以交叉比对。例如,工资流水中的付款主体与申请书所列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考勤记录显示的期间与主张加班费的期间是否对应;解除通知的日期与仲裁请求中主张的解除日期是否一致;证据中的姓名、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间是否前后一致。发现不一致时,可以先在材料清单中标注“待核实”,再结合原件、送达记录或单位确认材料进一步核对,不宜直接推定某一方违法或某一事实成立。

制作一份材料清单也有实际用途。清单可以列明序号、材料名称、页数、证明对象、原件或复印件、待核实事项。咨询时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或终止通知、社保记录、与单位沟通记录等材料,说明哪些事实已经确认、哪些材料需要补充、哪些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有助于把仲裁请求与证据逐一对应。是否委托律师、委托范围包括哪些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在邢台申请劳动仲裁,材料准备的重点是把主体、请求、事实、证据、时效和管辖对应起来。对申请书表述、证据分组、副本份数或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的处理仍有疑问,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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