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征求意见稿与正式公告文本内容不一致,咨询时应当先比对征收决定公告所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最终生效并作为补偿决定依据的那一版;征求意见稿放在第二位,用来核对方案经过哪些修改、修改是否回应了公众意见。先确定文本的“身份”,再谈内容差异,比直接逐条对照两版条文更有意义。
两版文本的程序位置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阶段的文本是征求意见稿,作用是征集意见,本身还不是最终补偿依据。
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也就是说,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方案之间依法存在一个“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的环节,两版内容不同本身可能是正常程序的结果,关键要看修改是否公布、是否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正式公告所附的方案,才是后续签约、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第二十六条也明确,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先锁定这一版,才能判断自己将来面对的是哪套补偿标准。
建议的比对顺序与核对内容
| 顺序 | 核对对象 | 具体核对内容 | 这样核对的作用 |
|---|---|---|---|
| 第一步 | 征收决定公告及其所载补偿方案 | 公告日期、征收范围、方案条款、所载救济权利事项 | 确定补偿权利义务的现行基准文本 |
| 第二步 | 征求意见稿 | 公布时间、征求意见期限是否不少于30日 | 判断征求意见程序是否完整 |
| 第三步 | 两版逐条对照 | 补偿方式、评估机构选定、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签约期限等条款 | 定位差异落在哪一类实质内容上 |
| 第四步 | 征求意见情况与修改情况的公布文本 | 已提出的意见是否被回应、修改是否有说明 | 判断差异是否属于依法修改并已公开 |
比对时建议使用同一维度并列对照,例如把两版中关于补偿方式的条款、关于评估机构的条款分别放在一起,避免把征求意见稿的某一档标准与正式版的另一档标准混着引用。差异如果只出现在表述性文字,处理方式与差异落在补偿金额计算、产权调换房源、签约期限等实质条款上并不相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价值评估的基准时点与正式公告日期相关,这也是先确认公告文本的原因之一。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建议准备好:征收决定公告原件或照片、公告所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原文、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公布材料、房屋权属与面积登记材料。上述材料可以帮助律师判断两版差异属于程序性修改还是实质条款变动,以及差异是否影响你这一户的补偿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提供的是全国适用的条例条文,苏州市、区两级的具体实施细则、项目层面的操作口径以及本项目公告的实际文本,均需另行核对官方发布渠道。资料未涉及苏州地方特别规则,也不涉及具体项目的补偿标准,相关问题宜在取得上述文本后再作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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