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咨询准备的角度,核心建议备一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配套两项材料:执行通知持有人、异议材料持有人各自的身份证明,以及持有人同意将材料用于本次咨询、复制或提交的书面说明。若咨询人只是代为转交材料,还应取得两名持有人分别出具的转交授权。这样备的目的是让律师先核对谁有权提出异议、材料来源是否清楚、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查阅和提交;这些属于咨询与委托准备建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异议受理条件。
先分清异议主体,授权对象才不会错
执行程序中的异议至少有两种路径,主体不同,授权材料应跟着“谁有权提出”走。资料显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分别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据此,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执行通知持有人可能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异议材料持有人可能是拟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两者不同时,建议分别核对身份和授权,不宜仅凭“持有材料”就推定其有权提出异议或有权代另一主体授权。
两份材料分持时的准备清单
| 持有人/角色 | 建议准备的身份材料 | 建议准备的授权或说明 | 核对用途 |
|---|---|---|---|
| 执行通知持有人 | 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如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如向咨询人提供通知,材料使用说明 | 核对通知对应的执行案号、送达对象、持有人与案件的关系 |
| 异议材料持有人 | 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同意将材料用于咨询、复制或提交的书面说明;如由律师代为提出异议,授权委托书 | 核对异议类型、异议人与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的利害关系、授权范围 |
| 咨询人/转交人 | 本人身份证件 | 两名持有人分别出具的转交或使用授权 | 核对是否有权转交、复制、披露材料 |
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具体形式以拟提交法院和受托律所的核验要求为准,需另行核对。
核对顺序与委托边界
建议先核对“同一事项”:执行通知载明的案号与异议材料指向的执行案件是否同一;再核对“主体关系”:持有人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再核对“授权范围”:是仅咨询,还是包括查阅、复制、提交材料及代为提出异议;最后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议写明委托人、受托人、具体事项、权限范围和期限;法人材料建议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范围与费用是否分开、是否包含代为提交异议材料,可与律所书面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需协商,不按固定标准推定。授权文件的具体形式,可向拟提交的法院和受托律所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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