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条款未勾选时,签署前宜把“通知与送达”分成三条线分别核对:服务协议自身的通知条款及勾选项,诉讼、仲裁等程序文书的送达地址确认文件,以及费用清单、票据和案件材料的寄送方式。核对对象包括协议正本与附件、另行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双方对接人及具体联系方式。以下为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建议,不替代对协议文本的整体审阅。
一、先看协议文本自身的通知条款
未勾选的项目,从文本核对角度不宜按“已选择”处理;该项是否产生约定效果,需结合协议其他条款以及双方是否另行书面确认来判断。签署前可以核对:
- 勾选状态与修改痕迹:该项是空白、划掉还是标注“不适用”;如需补充选择,建议在签署前完成,并由双方在修改处确认;如确定不采用电子方式,也可在文本中写明,减少后续理解分歧。
- 电子送达的具体要素:如选择电子方式,协议是否写明接收邮箱、手机号或系统账号,适用范围是日常沟通还是包括重要通知,从何时起生效,联系方式变更如何告知,发送失败后有无备用通知方式。
- 附件与正文的关系:通知条款是否放在附件中,附件与正文的效力关系如何表述,避免只审正文而遗漏附件。
这些内容属于文本核对建议,目的是让“谁、通过什么渠道、向哪个地址发送”在协议中有明确对应。
二、服务协议通知与程序性送达分开核对
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方式,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程序中使用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通常是两类文件、两套流程。建议向承办人员确认:立案或应诉时是否需要另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哪些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是否同意电子方式接收程序文书。不同程序、不同阶段可能需要分别确认,服务协议中的勾选不宜直接当作程序送达地址已经确认。
三、费用与票据的交付方式一并写明
费用通知同样依赖通知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
据此,签署前可以核对:收费清单以何种方式交付(纸质或电子、寄送地址、接收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其凭证如何送达;异地办案差旅费凭证如何提供。费用范围限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具体金额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用途 |
|---|---|---|
| 协议通知条款 | 勾选状态、修改痕迹、生效时间 | 明确电子方式是否被选定 |
| 联系方式要素 | 邮箱、手机号、账号、变更告知方式 | 避免通知发错或无人接收 |
| 程序送达文件 | 是否需另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 区分协议通知与程序送达 |
| 费用交付方式 | 收费清单、票据、代付费用凭证的送达渠道 | 与收费条款相互对应 |
如就服务协议条款的核对需要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安排,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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