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补正材料梳理”和“现场核查陪同”是两项可以分开列明、分开计费的律师服务事项。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行政机关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核对时,建议按“程序环节—工作内容—交付成果—计费口径—费用边界”逐项对应,并要求律所出具书面报价或收费条款,避免两项工作混在一起报价、事后难以分清。
一、先分清两项工作对应的程序环节
补正材料梳理对应的是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同一法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条可以作为梳理补正事项时的核对参照:先看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再确定需要整理的材料范围,工作量因此会有明显差别。
现场核查陪同对应的是上述第三十四条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的环节。核查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律师陪同属于委托服务,两者主体不同。
二、费用性质的边界:行政收费与律师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据此,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收费有明确限制;而律师服务费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对价,两者不宜混在一张费用清单里核对。
律师服务费的确定依据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河北当地并无本次资料可核实的统一价格,具体金额需以律所书面报价为准;可向律所了解当地律师协会对律所收费标准实施的动态监测情况,作为比对参考。
三、分项核对的建议清单
| 核对维度 | 补正材料梳理 | 现场核查陪同 |
|---|---|---|
| 对应环节 | 材料审查、补正告知之后 | 实质内容核实、现场核查 |
| 建议列明的工作内容 | 补正告知内容的逐项对照、材料清单整理、缺项说明 | 核查时间地点、随行人员、现场问答与记录配合 |
| 计费口径 | 按件、按小时或按阶段,需在合同中写明 | 按次、按半天/全天或按小时,需写明超时如何计算 |
| 费用边界 | 是否含后续补充轮次、是否含与机关沟通 | 是否含差旅、等待时间、材料后续整理 |
| 建议索取的书面材料 | 报价单、服务范围条款、付款节点 | 同上,并注明核查日期变更的处理方式 |
整理顺序上,可先固定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清单,再比对哪些属于告知范围内、哪些属于新增要求;现场核查部分则先确认核查通知与时间安排,再确定陪同人员和记录方式。这些属于便于核对工作量和费用的整理方法,并非法定必经步骤。
两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如何分别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逐项写明;涉及具体金额、当地特别收费规则的部分,本次资料未涵盖,需另行向律所及当地律师协会核实后再作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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