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也就是不动产登记簿及其登记档案中关于该宗承包地的记载,再拿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和征收范围图逐一比对。征收范围图是征收方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划定征收范围时形成的材料,可以作为核对位置和范围的参照,不宜当作判断承包经营权归属的原始登记依据。
一、先核对权属原始登记的理由
集体土地征收启动后,法律把“权属”作为现状调查的必查事项。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同一条还规定,预公告应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这里要求提交的是权属证明材料,范围图本身不产生权属证明效果。
因此,编号对不上时,建议的核对起点是能够说明权利来源和登记状态的原始登记材料,范围图用于核对地块位置、四至和面积是否对应。
二、编号不一致时的比对方法
可以按“先权属、后范围、再编号”的顺序整理,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关注点 |
|---|---|---|
| 不动产登记簿及登记档案 | 权利人、地块坐落、面积、承包期限、登记编号 | 登记编号与承包证编号是否同源;有无变更、更正记录 |
| 承包经营权证 | 证载权利人、地块信息、证号 | 证载内容与登记簿是否一致,换发、补发情况 |
| 承包合同 | 承包主体、地块、面积、期限 | 合同地块与登记地块是否同一宗 |
| 征收范围图及现状调查材料 | 征收范围、位置、四至、地类、面积 | 图纸编号是征收方内部编号还是登记编号;界线是否覆盖承包地块 |
编号体系不同本身可能只是编制口径差异,需要先确认两组编号各自指向的地块是否同一宗。建议把四份材料中的坐落、四至、面积、权利人列在同一张对照表上,标出不一致项,再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登记簿记载。材料中的日期、主体和编号来源不同,属于可以逐项核实的事实差异,不宜直接推定为登记错误或权属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的规则,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不当然适用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集体土地承包地的登记效力、更正程序,需结合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规定和当地登记机构意见另行核对。
三、委托律师时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在福州集体土地征收咨询中,可将以下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协助调取和比对登记簿、承包证、承包合同与征收范围图;梳理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阶段的材料;就编号不一致向登记机构、征收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的准备。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测绘、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分别写明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和费用承担,不宜以口头报价替代书面约定。具体收费需与受托律所协商确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农业农村部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生态环境部转载公开文本: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仅用于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适用边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