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相对人属于善意,公司就不能以章程或股东会已限制其职权为由对抗该相对人。
条文要点
第十一条第二款直接处理的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效果是“不得对抗”。适用时需把握:限制来源是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主张受保护的一方须为善意相对人;相关行为须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该条直接否定的是公司以该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果。
核对建议
建议在交易前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授权文件及公司登记信息,并留存交易时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沟通记录,以便判断是否满足“善意相对人”条件。
上述条文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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