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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伊春征收补偿律师咨询:补偿协议有签约人却无收款账户,咨询应补哪些履行材料?

补偿协议已有签约人签字、但未载明收款账户,属于协议履行信息不完整,通常不改变协议已经订立这一事实;需要补的是能把“谁有权收款、收多少、何时收、款项从哪个账户支出”对应起来的材料。建议先调取协议原件,核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再补齐签约人与收款账户的同一性材料、付款凭证或银行回单,以及征收部门的补偿档案与专户存储…

补偿协议已有签约人签字、但未载明收款账户,属于协议履行信息不完整,通常不改变协议已经订立这一事实;需要补的是能把“谁有权收款、收多少、何时收、款项从哪个账户支出”对应起来的材料。建议先调取协议原件,核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再补齐签约人与收款账户的同一性材料、付款凭证或银行回单,以及征收部门的补偿档案与专户存储信息。伊春的具体办理表格和受理流程,可向当地征收部门另行核实。

一、先看协议本身约定了哪些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同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据此,签约人已经签字,协议是否订立、约定了哪些内容,应以协议文本为准。收款账户属于支付环节的履行信息;协议未载明时,可以通过双方书面确认收款账户等方式固定,是否需要补充、采用何种形式,建议结合协议文本向征收部门核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二、建议补充核对的材料及用途

材料 能核对什么
补偿协议原件及附件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约定内容
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收款账户开户信息 签约人与收款人是否同一,账户名称与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书面收款账户确认或补充约定 双方对收款账户、支付时间的确认,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银行付款回单、进账记录 款项是否实际支付,金额、时间是否与协议对应
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公布信息 分户补偿情况,可与协议、支付记录相互对照

上表各项建议按“协议文本—主体与账户同一性—支付凭证—档案信息”的顺序整理,主要用途是让同一笔补偿的约定、主体、金额和时间能够相互对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等材料。这些规定可以作为核对支付环节信息的参照。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把协议原件、身份与账户材料、付款记录按同一事项归组,并书面列明待核实问题,例如账户名称与签约人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支付期限的起算与履行情况。这样整理有助于把“协议已签”与“款项是否支付、支付给谁”分开核对。

如委托律师协助梳理材料或核对协议履行情况,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宜由律师个人直接收取;诉讼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以实际发生及办案机关、评估机构通知为准。相关收费规范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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