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这一处理针对的是“中止”已经发生、且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主体是上级行政机关,方式是责令复议机关恢复审理。申请人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先确认中止通知或相关文书,再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并请求监督纠正。
条文依据与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条文包含三个要点:
第一,时间阶段为“行政复议期间”,即案件已经受理、尚在审理过程中。第二,行为要件为行政复议机关“中止行政复议”,且“无正当理由”。第三,处理主体为“上级行政机关”,处理方式为“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属于上级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与“不受理、不答复”情形的区别
需要区分的是,该法第三十五条针对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情形。此时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四十条则专门针对复议过程中的无正当理由中止,处理方式是责令恢复审理,两者适用阶段和行为对象不同,不宜混用。
核对行动建议
如复议案件被中止,建议先留存中止通知等书面材料,核对中止的时间、理由及依据;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明确请求责令复议机关恢复审理,并附上案件受理及中止的相关材料,以便上级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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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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