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遇到土地证附记面积与征收评估表面积不一致,咨询时建议先比对不动产登记簿及其附图(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再核对土地证附记所附的附图,最后查看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记录和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测绘图。这样排序的依据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土地证属于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面积同样是证书记载的一部分,遇到冲突时应回到登记簿核对。
一、三份“图”的核对顺序与各自用途
第一步:调取不动产登记簿及登记附图。 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机构保存的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界址点坐标等,能核对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和房屋轮廓。建议以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核对附记面积对应的是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还是土地分摊面积。
第二步:核对土地证附记及其附图。 土地证附图可以与登记簿附图逐项比对界址、边长和面积。两者不一致时,先确认是否存在登记簿记载错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第三步:核对评估表一侧的测绘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已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评估表采用与登记簿不同的面积,需看其取值来源。该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影像、做好记录,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实地查勘记录及附图,正是评估表面积的直接依据。
三份图核对的是同一宗地、同一房屋的界址与面积,维度一致,可以并列比较;不要拿土地证附记的宗地面积直接与评估表的房屋建筑面积比较,先确认面积口径相同。
二、评估阶段可以要求说明的环节
若征收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对分户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咨询时可以把“评估表面积取自哪份图、测点在哪里、与登记簿附图差异如何形成”作为要求书面说明的问题。
若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现状调查、公告和补偿登记程序,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则不当然适用。合肥具体项目适用哪套程序,需结合征收公告、土地性质和项目阶段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合肥地方细则。
三、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及附图 | 登记面积、界址、房屋轮廓的基准记载 |
| 土地证及附记、附图 | 证书记载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
| 征收公告、征收范围图、调查结果公布材料 | 项目性质、征收主体和调查口径 |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 | 评估面积、评估方法与取值来源 |
| 实地查勘记录及照片 | 评估机构现场测点与登记附图是否对应 |
这些材料用于把“面积差异”落到具体图件和测点上,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费用方面,律师咨询与代理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合肥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评估复核、测绘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向出具报告或图件的机构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与服务安排,以实际沟通确认的信息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