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票据与误工证明的主体不一致时,核验的关键是把两类材料分开看:医疗费对应治疗行为与费用支出,误工费对应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建议按“同一受害人—同一期间—同一付款或用工关系”三层比对,再判断不一致是否影响该项费用的成立。
两类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指向的是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的组合。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条指向的是误工时间证明与收入状况证明的组合。
不一致时的比对顺序
第一层,核对就诊人与票据记载是否同一。收款凭证上的姓名、就诊时间、项目,应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对应。票据由近亲属代付、抬头记载为付款人的,建议同时保留支付记录,用来说明款项与本次治疗的对应关系。
第二层,核对误工时间证明的出具主体。误工时间应由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出具主体与票据付款人不一致,属于两类材料分别对应不同证明对象的情形,可以分别归入医疗费与误工费两组材料,各自完成印证。
第三层,核对收入减少与用工关系。误工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时,建议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相互印证,使出具证明的单位与实际减少收入的主体指向同一人。收入状况的举证路径,按有无固定收入分别对应前述第七条的不同计算方式。
材料整理的边界
医疗费与误工费分别成立,医疗票据不能替代误工时间与收入证明,误工证明也不能替代医疗费凭证。整理时可以按费用项目分组,每组注明材料来源、形成时间、记载主体,并对不一致之处写明原因。是否采信、如何计算,属于审理中的证据判断,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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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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