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类名誉权纠纷,证据准备可以围绕三条线展开:截图解决“页面显示了什么”,公证解决“某一时点页面状态如何固定”,传播记录解决“内容扩散到哪里、影响到什么程度”。三者建议同步推进,而不是等其中一项做完再做下一项:发现内容后先保留原始链接、账号信息和原始设备,页面存在删除风险时尽快向公证机构核对保全条件,同时按时间记录阅读、转发、评论和转载数据。需要核对的主体包括发布账号及其认证信息、平台运营方、转载者和首发来源;程序阶段可以是从发现内容、平台投诉,到起诉前准备和诉讼中提交。以下按民事名誉权维权的材料整理来说明,涉及其他程序的,需另行核对适用条件。如需结合具体页面判断取证顺序,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三类材料分别证明什么
| 材料类型 | 主要证明对象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常见缺口 |
|---|---|---|---|
| 截图、录屏 | 页面曾显示的内容、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链接和上下文 | 地址栏、账号主页、正文、评论区、转发区、设备时间 | 只截一句话、没有网址、没有账号ID、裁剪掉上下文 |
| 公证保全 | 某一时点访问某网址时页面的展示状态 | 公证机构受理范围、是否需登录、操作设备、费用和出证时间 | 把公证书当成发布者身份的当然证明 |
| 传播记录 | 阅读、转发、评论、转载、榜单推荐等扩散情况 | 数据截图时间、平台名称、转载链接、首发来源 | 只截总数、不显示时间、不保留转载页面 |
截图的作用是快速把页面内容变成可阅读、可归档的材料。建议从浏览器地址栏开始截取,连续保留页面标题、发布账号昵称和ID、认证信息、发布时间、正文、配图、评论区及转发引用页面。对短视频、动态加载内容或可能被修改的页面,可以同时录屏,录制时从输入网址或打开平台页面开始,连续展示操作过程和页面内容。截图文件建议保留原始属性,原始手机或电脑不要清理缓存,以便后续与原始页面核对。截图能够说明“页面曾经这样显示”,但单独提交时,仍需说明形成时间、来源和保存过程。
公证保全的作用,是由公证机构对访问网页、展示内容的过程作出记载,便于后续说明特定时间点、特定网址下的页面状态。办理前需要向公证机构确认:是否受理此类网页保全、需要携带哪些身份和主体材料、网页是否需要登录账号、是否要求在公证机构设备上操作、费用标准和出证时间。公证可以降低页面被删除后无法核对的风险,但其证明范围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公证书本身不当然证明账号背后的实际发布者是谁,发布者身份还需要结合账号认证信息、平台披露材料或通过法院调查收集来核对。公证费用由公证机构按其标准收取,具体金额需向公证机构核实。
传播记录的作用,是把“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变成可核对的时间线。可以记录首发平台的阅读量、播放量、转发数、评论数、点赞和收藏数,截图时让数据和时间同屏显示;对转载页面,记录转载标题、转载时间、来源标注和网址;对榜单、热搜、推荐位,保留页面截图和录屏。传播记录不只是几个数字,还需要与首发时间、当事人发现时间、平台投诉时间、删除或更正时间对应起来,形成连续的时间线。
二、法律规则对应的证据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从材料核对角度看,可以围绕这三类例外整理证据:内容是否存在捏造、歪曲;发布方对明显失实的内容是否进行过核实;表达中是否出现侮辱性言辞。该条针对的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具体发布主体和内容性质是否落入该条范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核对。
同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六项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六项可以作为整理“核实过程”材料的参照:首发来源是什么、发布方是否向当事人求证、内容是否具有紧迫的时间性、传播后对名誉的影响程度等。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材料整理的参照维度,不是要求当事人承担调查义务。
对于影射性文章、漫画、短视频等,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关内容以化名、昵称、配图或细节描述指向特定人,可以注意收集可识别性线索,例如账号信息、上下文、配图来源、评论区指向等,用于说明内容是否“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该条的关键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内容失实并侵害名誉权,请求对象是报刊、网络等媒体,措施是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截图、公证和传播记录可以共同服务于这个前提:截图和公证说明内容及发布时间,传播记录说明扩散情况。具体发布主体是否属于该条所称“媒体”,需要结合发布主体和内容性质进一步核对。
三、建议的固定顺序与目录整理
建议按“发现—保存—公证核对—平台投诉—补充传播数据—整理目录”的顺序推进。这不是法定先后顺序,而是按取证目的作出的整理建议。发现内容后,先保存原始链接和页面,再考虑向平台投诉;投诉后内容可能被删除或修改,先保留页面有利于后续对照。对于可能被删除的页面,可以尽快向公证机构核对能否办理保全,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目录整理可以按“一个事项一个文件夹”的方式:文件夹名称写明日期、平台、账号和内容摘要;文件夹内放置截图、录屏、公证书、平台投诉记录、平台回复、转载链接和传播数据截图。每个文件标注形成时间和来源,避免只写“截图1”“证据2”。如果同一内容在多个平台传播,可以按首发、转载、评论、榜单分别归档,保持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和网址对应。
截图和录屏时,注意保留完整上下文。只截取一句侮辱性表达,可能无法说明这句话指向谁、在什么语境下出现、是否经过剪辑;保留账号主页、正文前后文和评论区,有助于核对内容的整体含义。涉及他人个人信息时,收集范围以维权所需为限,不建议将相关材料公开传播。
四、传播记录与损害后果的对应
传播记录需要与损害后果建立对应关系,而不是只堆积数字。可以记录:内容首发后何时被发现;在哪些平台出现转载;转载页面是否标注来源;评论区是否出现对当事人的贬损、误解或骚扰;当事人工作单位、客户、亲友是否知悉;是否出现合作取消、解约、收入变化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影响,可以保留通知、聊天记录、合同、邮件等材料,并标注与涉案内容的关联。具体损害是否达到某种法律后果,需要结合事实和程序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单个阅读量或转发数下结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例如平台后台的完整传播数据、账号注册信息等,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可以在诉讼中说明客观原因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是否准许、如何调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处理。
五、诉讼提交与咨询准备
进入诉讼后,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且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据此,电子材料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公证文书按法院要求提交原件或副本,证据目录写明每项材料的名称、来源、形成时间和证明对象。
咨询前可以准备:当事人身份材料;发布账号的主页、昵称、ID和认证信息;涉案页面链接清单;截图和录屏文件;已办理的公证书;平台投诉记录和平台回复;转载页面链接;传播数据截图;与损害后果对应的材料;按日期整理的时间线。涉及公证指导、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诉讼代理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安排以双方确认信息为准。
本文涉及的材料核对、公证能否办理及费用、平台数据能否调取、账号主体如何确认,仍需结合具体页面和事实进一步核实。需要就证据目录整理、公证与平台投诉的衔接,以及委托范围和计费方式进行沟通的,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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