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把“许可争议材料复核”单列报价,取决于律师事务所拟议的工作范围和经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费用咨询时通常需要核对四项:备案公示的收费项目与计费方式、复核工作的具体内容与成果形式、复核之后的复议或诉讼程序是否另行计费,以及报价是否包含第三方支出。北京只是咨询情境,具体报价与承办安排需向律所确认。
一、单列报价的依据:律所自定标准,备案并公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条同时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按此,材料复核是否作为一个独立收费项目、按件还是按小时计费,属于律所自行制定标准的范围,全国层面没有统一的“材料复核费”价目。
同一意见第二项就公示与备案作出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核对单列报价时,可以先看律所执业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中是否列有相应项目,再对照委托文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二、建议核对的材料与用途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报价与工作范围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项 | 建议查看的材料 | 可以确认什么 |
|---|---|---|
| 收费项目与方式 | 律所公示的、经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 | “材料复核”是否属于已列项目,按件、按小时还是按程序阶段计费 |
| 复核范围 | 委托合同或服务方案中的工作描述 | 复核哪些材料、几轮、是否出具书面意见、是否包含与行政机关沟通 |
| 程序衔接 | 合同中对后续复议、诉讼等阶段的约定 | 单列报价覆盖到哪一步,后续程序是否另行计费 |
| 费用构成 | 报价单、费用明细 | 报价是否仅为律师服务费,是否涉及代垫或第三方支出 |
材料复核本身的工作量差异较大,建议要求报价与材料清单、份数、轮次和成果形式对应。若同一事项后续进入复议或诉讼,可在合同中写明各阶段的服务内容与计费方式,避免阶段之间出现重复计费或范围空白。是否将复核纳入既有委托、如何单列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三、费用边界: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行政机关收费
费用咨询中容易混淆的是向行政机关缴纳的费用与向律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该条规范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时的收费,律师服务费则依据委托合同和律所备案标准确定,两者计费主体和依据不同,核对报价时宜分开列明。
如需就行政许可争议的材料整理与费用沟通进行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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