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款的支付对象、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是否对应,是咨询前需要先行厘清的事实。协议仅由户主签约、收款账户却登记在共有人名下时,建议围绕三组材料核对:一是房屋权属与共有关系证明,用于确认“被征收人”范围和共有人身份;二是户主签约及指定收款账户的授权材料,用于确认共有人对签约、领款是否作出过意思表示;三是补偿协议、付款凭证与征收部门分户补偿档案,用于比对协议记载、账户信息与实际支付是否一致。
一、先核对权属与共有关系,确定协议应对谁订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条将协议主体表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并未使用“户主”这一身份概念。因此,户主签约能否覆盖其他共有人,需要回到权属登记和共有关系本身核对,而不能仅凭户口簿上的户主登记推定。
建议优先整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建房审批或历史确权材料;共有关系来源材料,如继承文书、婚姻关系证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共同出资建房凭证等。这些材料用于核对房屋登记权利人是谁、共有人范围是否与协议签约人一致、收款账户持有人是否在共有人之列。
二、再核对户主签约与收款账户的授权链条
协议仅由户主签约时,需进一步核对共有人是否出具过与签约、领款相关的授权文件。可以整理: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重点看授权事项是否涵盖签订补偿协议、确认补偿金额、指定或变更收款账户、领取补偿款;共有人身份证明及签字真实性可比的材料;协议中关于收款账户的条款、账户开户信息;征收部门向该账户付款的银行凭证。
若授权材料缺失或授权范围不明,共有人对协议的知情与同意情况就属于待核实事实,不宜直接以“户主已签约”推定共有人认可。此时还可核对征收部门的程序材料: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所有权人是否“不明确”、是否已转入补偿决定程序,属于咨询时需要向征收部门核实的事项。
三、咨询前可按用途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权属与共有 | 不动产权证、登记簿查询结果、继承或婚姻关系材料、共同出资凭证 | 被征收人及共有人范围,协议签约人是否在列 |
| 授权与身份 | 共有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样本 | 户主签约、指定账户是否获得共有人授权及授权范围 |
| 协议与付款 | 补偿协议全文、收款账户信息、银行付款凭证 | 协议约定账户与实际收款账户是否一致 |
| 程序公开 |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公告、分户补偿公布材料 | 签约阶段、补偿标准及分户补偿情况 |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公布材料可用于比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户的签约与付款记载方式,帮助判断本案账户安排是否属于个别情况。
四、咨询时的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上述材料主要用于向律师说明权属、授权和付款三条事实线。咨询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协议审查、授权材料梳理、与征收部门沟通等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与金额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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