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与身份证复印件对不上时,委托阶段建议先补问与协议上签署姓名完全一致的那份身份证件,并同时问清该姓名是否发生过变更、有无曾用名记录。身份材料的作用是让协议上的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人和房屋登记材料上的权利人能够对应到同一个主体;如果复印件本身就是另一姓名的证件,那么这份复印件无法承担核对功能,需要补充能对应协议姓名的证件或户籍材料。
一、先按“不一致”的具体形态分组
材料核对建议围绕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推进,先确定属于哪种情形,再决定补问方向:
- 姓名用字差异(同音字、简繁体、中间空格):建议以与协议签署姓名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为核对对象,比对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 姓名曾经变更:建议询问户籍登记中是否留有曾用名记录,或是否有可说明变更情况的材料,用来解释两份材料指向同一人。
- 复印件属于他人或属于同名不同人:建议重新索取签约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核对证件号码、住址与协议记载是否一致。
上述分组属于咨询准备中的整理方法,用于帮助把现有材料的对应关系说清楚,并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成立条件。
二、房屋权属材料的核对对象
委托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除身份证件外,通常还需要把房屋权利记载一并核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一条针对的是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记载事项,姓名与身份的对应关系需另行通过身份证件、户籍材料核对。建议在委托前把协议、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的坐落、证号一并列出,逐一比对。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时可与律所协商,将材料核对、评估报告异议沟通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写入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以双方约定为准。诉讼过程中涉及的评估费用属于另一类支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委托沟通时可以问清评估费由谁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与律师服务费如何区分,避免两类费用混同。
如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征收类委托事宜,可先按“身份证件与姓名对应情况、房屋权属记载、拟委托工作范围”三组整理材料,再就具体承接与计费安排与律所确认。涉及姓名变更登记、户籍证明的具体办理要求,属于本次资料未覆盖的内容,需另行向户籍登记机关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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