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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集体土地征收律师咨询:若自留地未在承包合同却列入清点表,应补充集体证明还是清点签字?

不建议在“补充集体证明”和“清点签字”之间二选一。更稳妥的处理是:用集体证明及原始分配台账补强自留地的使用来源,同时核对清点表签字的主体、时间和清点范围。清点签字主要固定现场清点事实,集体证明主要说明历史分配和集体认可情况,两者用途不同;能否办理补偿登记、如何认定补偿归属,还要看征收公告要求和实施部门对权属材料的核对结…

不建议在“补充集体证明”和“清点签字”之间二选一。更稳妥的处理是:用集体证明及原始分配台账补强自留地的使用来源,同时核对清点表签字的主体、时间和清点范围。清点签字主要固定现场清点事实,集体证明主要说明历史分配和集体认可情况,两者用途不同;能否办理补偿登记、如何认定补偿归属,还要看征收公告要求和实施部门对权属材料的核对结果。

两种材料各能核对什么

材料 主要能核对的事实 使用边界
清点表及签字 地块位置、四至、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签字人是否到场、是否本人或经授权 签字通常说明对现场清点结果的确认,不宜单独当作权属来源的唯一材料;需核对是否有空白签字、代签、漏项或未附清点明细
集体证明 自留地历史分配、实际使用人、集体是否认可、有无会议记录或分配台账 证明力取决于出具主体、原始依据和内容是否具体;建议附上台账、分配记录、缴费记录、相邻农户指界等原始材料,避免只有概括性表述

程序上先核对哪些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该条还要求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标准等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农业农村部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因此,在大同集体土地征收咨询场景中,建议先核对:征收公告和补偿登记公告的期限、受理部门、材料清单;清点表是否在现状调查或清点环节形成;签字人是否为使用权人本人、家庭成员或经授权人员;清点表是否附位置图、四至和明细。自留地未列入承包合同时,还要核对承包合同的四至范围、村集体土地台账、历史分配记录和实际使用情况。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承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未列入某地块,需要结合集体台账和分配事实另行核对,不能仅凭合同文本直接下结论。

建议的材料准备顺序

从材料整理角度,可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出具具体、可核对的集体证明,并调取原始分配台账、会议记录、缴费凭证等;同时复制清点表,核对签字页、清点明细和附图。若集体证明与清点表在面积、四至或使用人上不一致,建议用相邻农户指界、历史使用记录等材料作补充说明,并向征收实施部门书面询问补偿登记所需材料。这是材料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本次资料未提供大同市地方认定细则和具体项目公告,涉及当地补偿登记受理口径、自留地认定材料清单的,需以项目公告和征收实施部门要求为准,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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