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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汕头征收补偿律师费用咨询:若装修表无评估机构盖章,费用约定应核对哪些装修复核工作?

装修表没有评估机构盖章时,费用约定不宜只写“装修复核”一项,而应先把该表的性质、形成过程和对应评估材料核对清楚,再把律师服务范围与评估、复核、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分开约定。

装修表没有评估机构盖章时,费用约定不宜只写“装修复核”一项,而应先把该表的性质、形成过程和对应评估材料核对清楚,再把律师服务范围与评估、复核、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分开约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首先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中的实地查勘记录涉及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复核评估费用则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围绕这些环节核对,费用约定才有明确对象。

一、先核对装修表的性质和对应材料

无评估机构盖章的装修表,可能只是协商过程中的装修项目清单,也可能与评估报告、实地查勘记录配套使用。建议核对以下内容,用于判断它能否作为装修价值协商或复核的基础材料:

  • 制表主体和形成时间:由征收部门、被征收人还是评估机构制作,形成于协商阶段还是评估阶段。
  • 签章情况:有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报告编号;如无,进一步查找对应的评估报告和实地查勘记录。
  • 协商记录:装修项目、数量、成新率、单价等是否经征收双方确认,是否有协商笔录或确认单。
  • 配套评估材料:评估委托合同或委托书是否将室内装饰装修列入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评估方法是否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十二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此,核对装修表时,可以一并查看实地查勘记录是否具备相应签章,以及装修项目是否在查勘记录和评估报告中得到反映。

二、费用约定中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评估复核费用

律师服务费与评估、复核、鉴定费用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前者由委托人与律所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后者属于评估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承担规则需按具体程序核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此,费用约定中可以分别写明:

  1. 律师服务范围是否包括整理装修表、比对查勘记录、参与装修补偿协商、代为提交复核评估材料等具体工作;
  2. 上述工作是计入律师服务费,还是作为另行协商计费的项目;
  3. 复核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的实际支付对象和承担主体,按第三十一条及具体程序核对,不混入律师服务费;
  4. 如进入诉讼程序,评估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汕头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金额或政府指导价,本次资料未涉及,不宜在合同中套用未经核实的标准。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列明服务项目、工作成果和费用边界。

三、装修复核工作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重点看什么 用途
装修表本身 制表主体、时间、项目数量、有无双方确认 判断是协商清单还是评估材料
评估机构签章 估价师签字、机构盖章、报告编号 判断是否已有评估报告
实地查勘记录 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估价师签字或盖章;拒绝签署时有无见证和报告说明 核对装修项目是否经过现场查勘
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对象是否含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明确评估范围和费用约定
复核评估 是否已提出、由谁提出、费用承担 对应第三十一条核对复核费用
鉴定 是否改变原评估结果 对应鉴定费用承担规则

复核评估的申请期限、受理流程等细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结合当地征收程序另行核对。费用约定宜把“律师做什么”和“第三方收什么费”分列,避免将无盖章装修表直接当作评估报告,也避免把复核评估费用预先计入律师服务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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