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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产品质量侵权常见问题,缺陷认定和因果关系怎样证明?

产品缺陷侵权在北京的实务处理中,核心落在两件事上:缺陷如何认定,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产品缺陷侵权在北京的实务处理中,核心落在两件事上:缺陷如何认定,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就本次可核对的规范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为经营者设定了质量保证义务,并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作出六个月内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安排;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第四十条则允许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请求赔偿。因果关系的证明,需要围绕购买与使用事实、产品状态、损害后果三项事实分别取证,再由鉴定意见或者法院结合全案判断。缺陷的实体判断标准规定在产品质量法领域,本次资料未包含该部分条文,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核对现行官方文本后再作结论。如手头已有产品实物、购物票据和就诊记录,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购买时间、损害发生时间与现有材料,再确定整理方向。

一、缺陷认定先分清两条线:质量保证义务与法定责任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八条列举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九类情形,其中第一项为“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第四项为“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同条末句还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条文本身看,两条线对应的证明对象并不相同。主张产品与宣传不符,可以落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与第四十八条第四项,需要证明的是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以及实际质量与该表明状况的差距。主张产品本身存在危险,落在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但“缺陷”的实体判断标准——即达到何种危险程度构成缺陷——属于产品质量法领域,本次检索资料未覆盖该部分条文,建议另行核对现行官方文本。实务中把“质量不合格”直接等同于“缺陷”,容易在举证方向上出现偏差。

二、六个月内:一处需要准确理解范围的举证安排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条规定有三项条件需要同时对应: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条文列举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是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的;双方就该瑕疵发生争议。三项条件对应后,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安排的对象范围。该款文字针对的是“瑕疵”,并未就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主张缺陷造成损害时,因果关系部分仍需按一般规则组织证据并说明理由。把六个月的规定理解为“六个月内一切举证责任都在经营者”,超出了条文表述的范围;反过来认为超过六个月就没有救济途径,同样没有条文依据,六个月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时间界限之一。

三、因果关系:按三段事实分别取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本身不创设具体的无过错责任类型,产品责任的具体归责条文本次资料未覆盖,需要另行核对。可以确认的是,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提示了使用环节的材料同样重要:受害人使用产品的方式,会影响责任认定与责任范围。

按三段事实组织材料,思路比较清楚:第一段是购买与使用事实,包括购买主体、时间、商品型号与批次、销售者、使用方式;第二段是产品状态与不符合要求的事实,包括实物现状、包装与说明书、经营者表明的质量状况、检测或者鉴定意见;第三段是损害后果及其与使用时点的时间衔接,包括就诊记录、费用票据、财产损失清单。三段之间能否形成连贯的时间链条,是因果关系说明的关键。是否需要鉴定、由谁提出,取决于具体案情与法院安排,可以与承办律师核对后再定。

四、向谁主张与可以主张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条文给出的是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请求赔偿的选择,两方赔偿后的追偿关系不影响受害人先行选择。赔偿项目方面,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按人身伤害、残疾、死亡三种后果分别列出项目,主张时应对应损害后果的实际档次,不把某一档次的项目写成全部标准。

五、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留意
订单、发票、支付记录 购买主体、时间、商品型号、销售者 与实物型号、批次保持一致
商品实物、包装、说明书 产品现状与标示内容 保留原始状态,避免自行拆解
广告页面、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记录 经营者表明的质量状况 页面建议及时固定,保留原始载体
使用过程记录 使用时间、方式、是否按说明使用 如实记录,包括对自己不利的情节
病历、诊断、费用票据、误工证明 损害后果与赔偿项目 注意治疗时间与使用时点的衔接
与经营者、客服的沟通记录 经营者对质量问题的处理过程 保留原始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
检测或鉴定报告 产品是否符合要求、与损害的关联 核对机构资质与检材来源

清单的用途是帮助梳理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原件来源与数额是否对应,并非法定提交顺序。整理时可以按时间先后排列,再逐项标注材料来源。

六、需要避免的几处理解偏差

其一,把“瑕疵”与“缺陷”混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分配的是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对应的是缺陷,两者的证明对象和判断标准不同。其二,认为只能向生产者主张。第四十条明确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三,认为口头介绍不构成质量表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列举了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范围较宽,需要结合具体沟通内容判断。其四,忽视自身使用环节的记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涉及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时的责任减轻,使用方式的材料同样影响结论。

关于委托事项与费用,可以先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检测、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通常单独发生,需要按实际机构的标准另行核对。

已有材料如何排序、是否需要补充检测、赔偿项目如何对应损害后果,这些问题的判断依赖具体事实。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票据、实物和记录作一次梳理。涉及消费投诉,可以优先使用12315渠道;涉及人身紧急情况,请先拨打120、110等公共服务电话。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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