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申请与治疗终结记录对不上时,先问清楚一件事:这份“治疗终结记录”具体指哪一份医疗文书、由谁出具、落款日期是哪天,以及该日期与误工时间、定残日在时间上如何对应。轻伤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都以医疗机构证明和鉴定结论为计算基础,日期对不上,先要弄清这几份材料各自对应哪一段时间,再谈数额。
一、先确认“治疗终结”写在什么文书上
治疗终结是医疗判断,需要落到可核对的文书上。可以先问: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复查意见,还是病历中的某段病程记录?出具机构是哪家医院、哪个科室?日期是否与病历、收费票据的时间顺序一致。
资料未直接规定“治疗终结记录”的统一形式,这部分需要向出具文书的医疗机构核对,确认该记录是对伤情稳定状态的描述,还是仅对某次就诊情况的记录。两种记录在后续衔接中的作用不同。
二、再核对误工时间与定残日的对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据此,需要问三件事: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写明的休息期间到哪一天;是否已经定残、定残日是哪天;伤者是否属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若属于,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若不属于,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治疗终结记录与鉴定申请之间的空档期是否计入误工,取决于上述证明内容和是否持续误工,不能仅凭两份材料的日期差直接推断。
同一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定残日既是误工时间的截止参照,也是残疾赔偿金的起算点,核对时应当把鉴定意见书上的定残日期与病历、诊断证明的日期并列比对。
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的凭证边界
医疗费方面,同一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可以先问:已发生的费用有哪些收款凭证;后续治疗费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明确为必然发生,还是需要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护理费方面,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治疗终结记录与鉴定申请之间的期间是否计入护理期限,需要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和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核对。
交通费方面,第九条要求“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可以按就诊记录逐次比对。
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需要确认的信息 | 用途 |
|---|---|---|
| 治疗终结记录 | 文书名称、出具机构、落款日期 | 确定该记录对应哪次诊疗、哪段期间 |
| 医疗机构休息证明 | 建议休息期间、是否持续误工 | 对应误工时间的计算依据 |
| 鉴定意见书 | 是否定残、定残日期 | 对应误工截止参照与残疾赔偿金起算 |
| 医疗费票据与病历 | 收款凭证、诊断证明、后续治疗意见 | 区分已发生费用与待发生费用 |
| 护理与交通凭证 | 护理期限意见、正式票据 | 核对护理期限终点与交通费对应关系 |
鉴定申请的材料要求和受理时间,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向受理鉴定或办案的机构另行核对。上述核对建议用于把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对齐,帮助判断日期差异属于文书口径不同,还是确实存在期间缺口,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或程序顺序要求。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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