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委托注意事项:服务清单、费用与沟通约定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建议天津企业在委托法律顾问律师前,参照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区别核对服务清单所列事项,在委托合同中写明费用预付及垫付必要费用的处理方式,并就报告的要求作出约定,同时留存书面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全文转载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资料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27日。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委托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