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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工程款拖欠证据清单:工程量确认单由监理签字而建设单位未盖章,证据清单应如何列明签收与授权材料?

工程量确认单只有监理签字、建设单位未盖章时,证据清单不建议把它作为孤立的“结算依据”列一项,而应当把它拆成三条线分别列明:确认单本身及其签字主体、监理权限的来源文件(授权材料)、建设单位接收该确认单的痕迹(签收材料)。三条线相互对应,才能让“谁签的、凭什么签、对方是否收到并接受”成为可核查的事实。

工程量确认单只有监理签字、建设单位未盖章时,证据清单不建议把它作为孤立的“结算依据”列一项,而应当把它拆成三条线分别列明:确认单本身及其签字主体、监理权限的来源文件(授权材料)、建设单位接收该确认单的痕迹(签收材料)。三条线相互对应,才能让“谁签的、凭什么签、对方是否收到并接受”成为可核查的事实。

一、确认单在清单中的列法

建议将确认单单独列项,写明:文件名称、对应的工程部位与期间、工程量数值、签字人姓名与所在单位(监理单位)、签字日期、原件或复印件、保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清单要素可以参照这一口径编排,便于提交时与法院收据逐项对应。是否采信,仍要经过法庭出示和质证(同法第七十一条)。

二、授权材料:核的是监理有没有确认工程量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监理签字能否约束建设单位,取决于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这是需要优先核实的对象,不能仅凭“监理在场签字”直接推出建设单位已确认工程量。

材料组 具体材料 可核对的事实
授权材料 委托监理合同(重点看监理范围、工程量确认与签证权限条款) 监理单位有无确认工程量的约定权限
授权材料 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文件 签字人是否为该项目监理人员、担任何职
授权材料 监理例会纪要、往来函件、签证审批流程文件 建设单位此前是否按同一流程接受监理确认结果
签收材料 确认单送达回执、签收簿、快递单及查询记录 建设单位是否实际收到、由谁接收
签收材料 电子邮件、微信等往来记录(需能显示双方身份) 建设单位收到后有无提出异议、是否回复
签收材料 进度款支付凭证及所附结算明细 已付款项是否以该确认单的工程量为计算基础

签收材料的作用是补强:建设单位虽未盖章,但若签收后长期未提异议,且后续付款按该工程量计算,这些事实可以与授权材料一起,支持确认单的证明力。此类结论是条件式的,最终由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审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核验顺序与整理建议

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先查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的权限条款与签字人身份,确定签字是否落在授权范围内;再查签收链条是否完整,即确认单何时、以何方式、由谁接收;最后查建设单位的行为痕迹,包括付款明细、后续结算文件、会议纪要中对同一工程量的记载。三组材料指向同一工程部位、同一期间、同一数额时,清单可以按“确认单—授权来源—签收与接受”排列,并在每组下注明原件持有人。

需要说明的是,若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量确认权限约定不明,或签字人身份无法与监理机构任命文件对应,确认单的证明力就存在需要补强之处,此时可以补充施工日志、现场影像、材料进场记录等辅助材料。工程款主张本身的法律路径,另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催告后协议折价或请求拍卖并优先受偿的规定,但该条适用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形,与证据清单的编排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第八百零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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