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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阿拉善盟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收费:邮寄回执与受理机关不对应,送达核验如何约定费用?

阿拉善盟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收费,本质上不是“政府定价”问题,而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对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作出的约定。

阿拉善盟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收费,本质上不是“政府定价”问题,而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对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作出的约定。就“邮寄回执与受理机关不对应、送达核验如何约定费用”而言,可行的做法是:把送达核验作为一项可单独识别的工作内容写入合同,明确核验对象(邮寄凭证、签收回执、签收主体、签收日期、与受理机关的沟通记录)、交付成果(核验说明及期限起算建议)、计费方式(计时或按件、按阶段),并写明律师服务费之外的信息处理费、诉讼费、邮寄与差旅费等如何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收录阿拉善盟当地律师收费公示标准或任何律所报价,具体金额无法据此给出,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示渠道或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核对。

一、先分清三笔费用,再谈怎么约定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中容易出现三类支出,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资料显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因此,送达核验这类工作是否单列收费、按什么口径收费,取决于书面约定。
  • 政府信息处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是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不是律师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如后续进入复议、诉讼程序产生的费用,以及邮寄、差旅、鉴定评估等支出,属于律师服务费之外的支出,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由谁承担、如何结算。

二、回执与受理机关不对应,核验的是“收到申请之日”

送达核验之所以需要专门投入工作量,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答复期限的起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同条还对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作出规定。

据此,回执上的签收主体与受理机关名称不一致时,核验重点不是“回执是否好看”,而是查明:采用的是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还是平常信函;签收主体是谁、签收日期是哪天;该签收主体与受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什么关系;邮件是否已实际转交至工作机构。第二十九条同时要求,申请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核验结论只能建立在上述材料之上,不能仅凭回执外观推断期限已经起算或申请已经送达。

可以按下表整理材料,每一栏对应一项待核实事实:

核验项 可核对的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邮寄方式 邮寄单据、快递面单、业务类型 属于需签收邮寄还是平常信函,适用不同的“收到之日”规则
签收主体与日期 签收回执、物流查询记录 何人于何日签收,是否与受理机关名称一致
与工作机构的衔接 邮件转交记录、机关内部收发记录(如能取得) 邮件是否到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双方沟通 电话记录、邮件、书面函件 机关是否作出确认、确认日期为何日
申请内容 申请书及附件、补正通知 是否存在内容不明确需补正,以及补正期限如何计算

三、送达核验的费用条款怎么写

结合上述核验内容,委托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约定,避免事后争议:

  1. 服务范围与成果:写明律师就“邮寄回执与受理机关不一致”提供的是材料核验、期限起算分析、沟通建议,交付形式可以是书面核验意见;是否代为补正、代为沟通、代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另行列明。
  2. 计费方式:可以按件计费(每份回执核验一件),也可以按计时计费,或按“申请提交—核验与补正—复议诉讼”分阶段计费。计费方式与各阶段对应的工作内容应一一对应。
  3. 核验次数与超出处理:约定基础核验包含的份数或轮次,超出部分如何计费,避免多次往返邮寄、反复沟通时费用口径不清。
  4. 费用边界:明确律师服务费是否包含邮寄费、差旅费;行政机关依法收取的信息处理费、诉讼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或另行结算。资料未收录任何地方统一价格,合同金额应由双方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体现。
  5. 期限不确定时的处理:回执核验结论可能为“签收日明确”“需进一步确认”或“无法确认”,合同可以约定在事实未查清前不承诺具体答复期限,律师按实际工作量计费。

四、还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次资料提供的是全国层面的收费规范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则框架,不包含阿拉善盟的地方收费公示、具体律师事务所报价,也不包含当地机关内部的收发转交规则。实际委托前,建议核对:当地律师服务收费公示信息、拟委托律所的书面报价与合同文本,以及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收件与确认做法。若回执核验后仍无法确定“收到申请之日”,答复期限的计算需结合进一步取得的材料判断,不宜先行下结论。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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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