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对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并不当然导致处罚决定无效或撤销。在北京申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时,应把处罚决定书与陈述申辩笔录作为需要查证、复核的证据矛盾来处理,重点核对两项内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支持;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是否经过复核并成立。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先看两条直接规则:申辩须复核,证据须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该法第四十六条把“当事人的陈述”列入证据种类,并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陈述申辩笔录通常涉及当事人陈述;如其中还包含现场记录内容,则需按其在卷宗中的性质核对。无论归入哪类材料,均须查证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中怎么用这两份材料
建议先做一张对照表,把“处罚决定表述—笔录表述—原始证据—差异影响”放在同一事实项下核对:
| 核对对象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对复议的作用 |
|---|---|---|
| 处罚决定书 | 同一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数量或金额、法律依据 | 锁定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差异点 |
| 陈述申辩笔录 | 每页签名、修改处、陈述原话、行政机关复核和采纳记录 | 判断申辩是否被复核、相关事实理由是否成立 |
| 处罚卷宗及执法记录 | 现场笔录、照片、音像、电子数据、送达回证等 | 核对哪一表述有原始证据支持 |
在复议申请或补充意见中,建议把差异写得具体,说明它是否涉及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情节轻重或处罚裁量。可以请求复议机关结合处罚卷宗、陈述申辩复核记录和执法记录核查。若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处罚决定所认定事实须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支持。
需要把握的边界
两份材料表述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差异属于笔误且不影响事实认定的,与差异涉及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处罚裁量的,处理重点不同。复议机关是否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需结合全案证据和程序审查依法处理。北京的具体受理窗口、材料份数等,以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公布的信息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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