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段直接回答:不能一概而论“补正在先”还是“听证在先”,应以受理为分界。 申请尚未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常先走补正;已经受理并启动听证的,先核对听证通知所载事项与申请书、受理凭证是否一致,通知有误的应先更正或者重新通知,补正与听证可以并行,但不得以补正为由拖延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补正属于受理环节的处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则把听证放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审查决定阶段。两者不是同一程序节点,不能简单二选一。
一、先看程序阶段:补正是受理环节,听证是审查决定环节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项进一步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这说明:补正告知针对的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发生在受理之前;听证则发生在受理后的审查决定过程中。 如果申请尚在受理环节,行政机关要求补正的,先处理补正更符合程序链条;如果已经出具受理凭证并进入审查,就不能再以“先补正”为由当然搁置已经启动的听证。
需要核对的是:申请书提交日期、材料签收记录、补正告知书及其送达日期、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二条同时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再看“不一致”的性质:是文字笔误,还是听证标的错位
听证通知与申请事项不一致,实践中至少有两种情形,处理方式不同:
第一种,通知中的许可事项名称、地址、范围等属于文字笔误。 如果申请材料、受理凭证能够对应同一许可事项,只是通知书写错误,通常应及时更正通知并补充送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更正通知仍应保障参加人在听证前合理知悉听证指向。
第二种,通知所载事项与申请事项实质不同。 例如申请的是某一许可事项,通知听证的却是另一事项或者明显不同的范围。此时听证标的不明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难以围绕实际申请事项陈述、申辩和质证。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听证中审查人员应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申辩、质证。据此,应当先要求行政机关明确听证所针对的申请事项;属于实质错位的,宜更正后重新通知,并留出七日期限。
补正材料是否影响听证所依据的事实,也需要判断:如果补正内容直接关系许可条件、审查范围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先补正再听证更稳妥;如果补正仅涉及形式材料,不影响听证进行,则不宜以此压缩听证准备时间。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告知听证权利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期限节点与材料核对清单
| 程序节点 | 期限或要求 | 可以核对的材料 |
|---|---|---|
| 补正告知 | 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补正告知书、送达回证、材料签收记录 |
| 受理 | 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听证权利告知 | 被告知后五日内可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日期、听证申请记录 |
| 听证通知 | 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 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通知所载许可事项 |
| 听证笔录 | 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笔录原件及签字页 |
| 许可决定 |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
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相关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听证与补正并行时,还要核对行政机关是否就期限扣除作了书面告知。
四、处理建议
对申请人而言,可以先书面说明:听证通知所载事项与申请书、受理凭证不一致,要求行政机关明确本次听证针对的许可事项;同时区分补正要求是针对申请材料形式,还是针对听证所依据的实质内容。补正材料与听证材料建议分开编目,保留提交和送达凭证。对通知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但不宜仅凭“通知与申请事项不一致”直接推定许可决定无效;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是否实际影响陈述申辩权,还需结合通知送达时间、听证笔录记载、申请人是否当场提出异议以及具体许可事项判断。淮南当地如有实施性规定或者具体办事规则,需另行核对。
本文所引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资料所载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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