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侵权链接和传播数据,核心是形成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通知:通知中应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侵权链接用于定位被投诉内容,传播数据用于辅助说明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这一阶段属于向平台投诉、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诉前程序,尚未进入诉讼。线上咨询时,可以先核对链接是否仍可访问、内容与权利人是否具有指向关系、传播数据来源是否可复核、通知主体身份材料是否齐全,再决定通知文本如何组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线上咨询、核对材料清单。各平台的具体投诉入口和表单字段可能不同,需以平台页面显示为准,本文资料未逐一列明。
一、提交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形式是“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文本。)
这条规定把“向谁提交”和“提交什么”放在同一个程序里。提交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平台运营方;提交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法定内容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侵权链接和传播数据属于初步证据的组织材料:链接解决“投诉哪一个页面”的定位问题,传播数据解决“传播范围如何、损害后果是否有材料反映”的说明问题。两者都需要能够与具体链接、具体时间对应,避免只提交一张无法定位页面的截图。
通知中还应当写明要求平台采取的具体措施,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请求应当与链接逐一对应,不宜只写“请处理所有相关内容”而不列明具体地址。平台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责任边界说明,通知到达平台的时间、通知内容是否足以让平台识别侵权内容,会影响后续责任范围的判断,因此提交时保留送达记录和平台反馈记录有实际用途。
二、侵权链接的整理:让每条链接可定位、可复核
侵权链接不是简单复制一个网址。建议按“一条链接一条记录”的方式整理,使每条记录能够独立说明被投诉内容。以下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格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 记录项 | 建议记录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完整网址 | 浏览器地址栏中的完整URL,避免只保留短链或二维码 | 平台能否定位到具体页面 |
| 平台与账号 | 平台名称、发布账号名称、账号主页链接 | 内容发布主体和所在平台 |
| 发布时间 | 页面显示的发布时间,必要时记录截图时间 | 传播时间起点和持续状态 |
| 内容摘要 | 页面标题、主要文字或图片内容的简要说明 | 投诉内容与链接的对应关系 |
| 页面截图或录屏 | 截图应包含网址栏、账号信息、发布时间和内容 | 页面当时的状态,便于后续比对 |
| 访问状态 | 仍可访问、已删除、已屏蔽、需要登录可见等 | 平台处理前后的变化 |
| 同一内容的其他链接 | 转载、拼接、改编、重复发布的链接分别列明 | 传播范围和多平台分布 |
同一内容在多个平台、多个账号下出现时,建议分别列明,不合并成一条。链接较多的,可以制作表格并编号,通知正文按编号引用。截图和录屏建议保留原始文件,注明记录时间和记录人,避免只保留经过裁剪、无法显示网址和账号的图片。链接已经无法访问的,仍可保留此前的截图和访问记录,用于说明曾经存在的页面状态;是否还能作为通知对象,需结合平台反馈核对。
三、传播数据的整理:说明范围,不替代侵权证明
传播数据通常包括阅读量、播放量、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收藏数等页面显示数据。整理时建议注意三点:一是截图或录屏要同时显示数据、网址和时间,使数据能够对应到具体链接;二是数据处于动态变化中,可以在不同时间点分别记录,并注明记录时间,便于说明传播趋势;三是区分平台页面显示数据和后台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后者如确有来源,应保留来源说明,不能把估算数据写成确定数据。
传播数据的作用是辅助说明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也可以与通知记录、平台反馈记录一起,用于说明平台是否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内容。但传播数据本身不当然证明内容构成侵权。内容是否具有指向性、是否属于侮辱或诽谤、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仍需结合内容本身、发布语境、传播对象等事实核对。把传播数据作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提交时,建议在通知中说明该数据与哪一条链接对应、记录于何时,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账号的数据混在一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文本。)
这条规定涉及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条件。通知、投诉记录、平台反馈、传播数据等材料可以帮助说明平台掌握信息的过程,但是否达到该条规定的条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能仅凭传播量下结论。线上咨询时,可以把这些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核对通知到达平台的时间、平台转送和处理的节点,以及传播数据的变化是否发生在相应节点前后。
四、线上咨询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线上咨询不是法定程序,而是把事实和材料先梳理清楚的一种方式。以下项目可以作为咨询前的准备建议,按实际持有情况提供,不必因为缺少某一项而放弃咨询:
- 权利人身份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材料。用于核对通知中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完整。
- 权利基础材料:与名誉、商誉相关的权属或身份材料,例如企业名称、商标、个人身份信息等。用于核对被投诉内容指向的对象。
- 侵权链接清单:按上一节表格整理,附截图或录屏。用于核对通知能否准确锁定被投诉页面。
- 传播数据记录:页面数据截图、录屏、记录时间说明。用于核对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的说明材料。
- 通知文本草稿:写明投诉人、联系方式、被投诉链接、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初步证据目录。用于核对通知内容是否覆盖法定要素。
- 平台沟通记录:此前的投诉编号、平台回复、处理结果截图。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已经收到通知、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 与发布者的沟通记录:如曾要求发布者删除或更正,可保留沟通记录,用于说明纠纷经过。该项属于辅助材料,是否具有证明作用需结合具体内容核对。
材料整理的建议顺序可以是:先按链接编号,再把传播数据对应到链接,最后把身份材料和通知草稿放在前面形成目录。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咨询时能够快速核对“哪条链接、什么内容、什么时间、什么数据、向哪个平台提出了什么请求”,减少同一事实反复描述。该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平台受理的前提。
五、提交后的程序节点与责任边界
通知提交后,可以重点保留三类记录:通知发送记录,例如平台投诉页面的提交成功截图、邮件发送记录、邮寄凭证;平台反馈记录,例如受理编号、转送通知、处理结果;链接状态变化记录,例如删除前后的页面截图。这些记录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及时转送通知、是否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规定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范围仍需结合通知到达时间、平台处理情况和损害变化核对。
需要同时注意的是,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知中的链接、截图、传播数据和陈述应当真实、准确,不宜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确定事实,也不宜把其他账号的内容归入同一投诉而不作说明。通知文本可以写明“经初步核对”或“现有材料显示”,对尚需核实的内容作出标注。
如果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理;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可另行咨询。商业咨询不影响上述渠道的获取。
六、线上咨询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线上咨询可以围绕通知要件核对、链接与传播数据的对应关系、通知文本起草、证据目录整理、平台反馈分析等事项展开。律师可以协助判断现有材料能否支撑通知请求、哪些链接需要补充定位信息、传播数据与损害后果之间如何说明,以及后续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线上咨询不能保证平台必然删除内容,也不能保证诉讼结果;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仍取决于其收到通知后的判断和具体事实。
费用方面,咨询本身及后续拟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也不存在可引用的统一报价。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相应规定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为一谈。线上咨询前,可以把拟解决的问题、已有材料和希望核对的事项列成简要清单,便于沟通时明确工作范围。
如果链接仍在传播、数据持续变化,建议先固定当前页面和数据的记录,再围绕链接清单、数据来源、身份材料和通知文本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线上咨询,就材料整理和委托条件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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