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抛物人或者坠落物来源的,责任并不因此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为此设定了分层规则: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天津发生的此类案件同样以该全国性法律规则为基础,本次资料未显示天津对此另有地方性规定,个案中的责任范围仍要结合坠落位置、建筑物使用情况、调查结果等事实核对。损害发生后,建议先报警、就医并固定现场证据,再就责任主体梳理和材料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条文设定的责任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为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可以按三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是直接侵权人责任:能够查明具体抛物人或坠落物来源的,由该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层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适用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此处的“补偿”与“赔偿”在条文表述上并不相同,且条文同时保留了“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这一例外,以及补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第三层是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此外,条文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说明“经调查难以确定”不是受害人单方判断,报警和调查记录在事实梳理中具有实际意义。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核对什么
条文使用的是“建筑物使用人”,并未限定为业主,也未规定具体的分摊比例。哪些人属于“可能加害”的范围,需要结合坠落或抛掷的位置、建筑物结构、事发时间、物品坠落轨迹、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判断,不能仅凭同一栋楼居住就一概列入。对于被列入范围的使用人,条文允许其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排除补偿责任。可以核对的材料包括:事发时段房屋是否有人居住、房屋是否出租或空置、窗户朝向与坠落方向是否吻合、门禁或监控记录、水电使用记录、租赁合同及交接记录等。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判断某使用人与具体损害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关联,建议按同一时间、同一位置、同一来源分组整理,避免把不同期间、不同主体的情况混在一起。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补偿并非终局责任的最终分配;日后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已补偿的使用人可以依法主张追偿。条文没有规定补偿份额的计算标准,本次资料也不包含具体比例,个案中不宜自行估算,应结合可能加害范围、损害后果和调查进展核对。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条文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设定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并明确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类责任需要围绕“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核对事实,可以关注:事发区域的日常巡查记录、外墙及悬挂物的检查维护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装修施工管理记录、事发后配合调查的情况等。建议以书面方式向物业调取相关记录,并保留调取时间和对象,便于后续核对记录之间是否一致。需要注意,该条规定的责任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条件,具体是否构成、责任范围如何,仍需结合证据判断。
四、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同上)
该条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情形,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的情形,在事实构成上可能存在交叉。具体适用哪一规则,需要根据物品来源、是否属于固定附属物、是人为抛掷还是自然坠落等事实判断。受害人在报案和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坠落物品的名称、原有位置、是否固定、坠落轨迹、现场照片和视频一并记录,这些信息有助于后续区分不同规则下的责任主体和证明对象。
五、材料核对建议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梳理事实,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代表材料必须全部具备: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建议用途 |
|---|---|---|
| 报警记录、接处警回执 | 事发时间、地点、调查启动情况 | 说明“经调查”的过程,固定初步事实 |
| 现场照片、视频、监控 | 物品来源方向、坠落位置、现场状态 | 帮助判断可能加害范围和物品性质 |
| 就医病历、医疗票据 | 损害后果、治疗经过、费用支出 | 核对损失范围 |
| 房屋居住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水电记录 | 事发时段房屋是否使用、由谁使用 | 核对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及免责事实 |
| 物业巡查、维修、警示、监控维护记录 | 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 核对建筑物管理人的义务履行情况 |
| 误工、护理、交通等凭证 | 各项损失的实际情况 | 为损失整理提供依据 |
整理时建议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和期间对应关系,例如同一房屋在不同时间由不同人使用,或者同一物业记录涉及不同楼栋,应分别列明,避免把不同期间、不同主体的事实混同。材料之间出现差异时,先核对原件来源、形成时间和记录对象,再判断差异是否影响事实认定。
六、委托准备与费用边界
如果准备就责任梳理、材料调取或后续主张寻求法律帮助,可以先明确拟委托的工作范围,例如咨询、发函、调查取证、诉讼代理等分别属于不同工作内容。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支付安排;诉讼费由受理机关依法收取,伤残鉴定、财产损失评估等费用由相应鉴定评估机构收取,通常属于另行发生的费用。本次资料不包含具体收费金额或当地统一价格,不宜按固定数额预估;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再结合自身材料准备情况决定。
高空坠物案件的事实梳理,重点在于把“物品从哪里来、事发时谁在使用相关房屋、管理人做了什么、损害后果有哪些”分别对应到证据上。天津案件适用的是前述全国性法律规则,具体责任范围和补偿份额仍需结合调查结果与案件事实核对。对可能加害范围、物业记录调取、损失凭证整理或委托范围有疑问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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