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发生的打架斗殴赔偿纠纷中,无论事情正处于公安机关处理阶段,还是后续进入民事索赔协商或诉讼阶段,监控视频和伤情照片的保存都建议围绕三个要点展开:保留原始文件、保持时间连续、让材料能与病历和票据相互对应。赔偿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明的项目为框架,医疗费则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收款凭证认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监控调取流程、场所监控保存周期等具体事项需向办案单位或场所管理方核实;如对赔偿项目与材料分组有疑问,可拨打4009003957咨询。
一、先确定要证明哪些损失,再决定材料怎么分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把人身损害赔偿分成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损失以及残疾或死亡后果对应的项目。整理证据时,可以按这些项目倒推:哪些材料证明伤情,哪些材料证明花了多少钱,哪些材料证明误工和护理。
医疗费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条规定说明,医疗费不是只交一张发票就够了,收款凭证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印证。伤情照片的价值,正在于把“受伤当时的状况”和“后来病历记载、费用支出”连接起来。
二、监控视频:尽早调取,保留原始文件
打架斗殴的监控可能来自店铺、小区、道路、工地或交通工具。不同管理方的调取要求不同,监控设备的循环覆盖周期也不一样,具体天数需向设备管理方核实。建议在事发后尽早确认摄像头位置、编号和朝向,记录下大致时间段,再向管理方提出调取请求。已经报警的,可以保留报案回执、受案回执等书面材料,记录办案单位、联系人和调取时间。
自行取得视频时,建议优先索取完整时间段的原始文件,不要只接收剪辑后的片段。完整时间段可以包括事发前一段时间、事发过程以及事发后人员离开的画面,便于核对前因后果和参与人员。如果对方只能提供手机翻拍画面,建议同时拍摄屏幕上的时间显示、设备界面和周围环境,并记录原始文件由谁保管、存放在哪台设备上。
保存监控视频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留痕:
- 保留原始存储介质,不格式化、不覆盖,不把原始文件只留在聊天软件中;
- 对取得的视频文件记录文件名、大小、时长、生成时间、提供人和提取时间;
- 制作一份简短的来源说明,写明拍摄或提取人、提取地点、设备位置、时间段、文件清单和保管人;
- 如果视频经过转存,保留转存前后的版本,并说明转存方式;
- 向办案单位提交时,建议同时保留一份副本和提交记录,便于后续核对。
在后续民事协商或诉讼中,对方可能对视频是否连续、是否剪辑提出疑问。原始文件和来源说明的作用,是让调取过程、保管过程可以被核对。这里建议的“来源说明”属于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交材料,可以根据实际取得的视频情况决定是否制作。
三、伤情照片:时间、部位、比例、病历四条线对应
伤情照片常见的问题是只有局部特写,没有拍摄时间,也没有和病历对应,导致照片只能说明“有人受过伤”,难以说明“这个伤与本次事件、与后续治疗有关”。建议从四条线保存:
第一,时间线。受伤后尽快拍摄,就医时、治疗中、复查时分别记录。手机开启日期时间水印,或者在同一画面中放置能显示日期的物品;每次拍摄后按日期建立文件夹,避免多张照片混在一起。伤情有变化时,连续记录比单张照片更有核对价值。
第二,部位线。既拍整体照,显示受伤部位与身体的位置关系,也拍局部特写,显示伤口、淤青、肿胀的范围。涉及关节活动受限的,可以拍摄活动范围对比。建议在伤处旁放置尺子、硬币等参照物,便于判断大小,但参照物不遮挡伤口。
第三,就医对应线。拍摄或保存挂号单、病历首页、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等材料,把照片与对应病历页码、就诊日期写在说明表中。照片说明表可以包括编号、拍摄日期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伤情描述、对应病历页码、对应医疗费票据编号。这样整理后,照片就不是孤立图片,而是能与医疗费凭证相互对照的材料。
第四,原始文件线。保留手机中的原图,不美颜、不裁剪、不滤镜;通过聊天软件传输时选择原图,同时把原图导出到电脑或云盘备份;需要提交时,可以打印彩色照片并附说明表,原始电子文件继续保留。照片打印件便于阅读,原始电子文件便于核对拍摄信息,两者用途不同。
四、把监控和照片放进同一张证据清单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目录,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办案单位要求取舍:
| 材料组 | 可以放入的材料 | 主要核对什么 |
|---|---|---|
| 身份与关系 | 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 | 赔偿权利主体是谁 |
| 事发经过 | 监控视频及来源说明、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报警回执 | 事发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过程 |
| 伤情与治疗 | 伤情照片及说明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 | 伤害后果、治疗经过、费用是否对应 |
| 误工与护理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材料 | 误工时间、收入减少、护理支出 |
| 财物损失 | 损坏衣物、手机等照片及购买凭证 | 财物损坏与事件的关系、损失金额 |
| 协商记录 |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调解记录 | 双方沟通过程和已支付款项 |
制作清单时,建议先做一条时间轴:事发时间、报警时间、首次就诊时间、每次拍摄时间、复查时间、费用发生时间。时间轴可以把监控、照片、病历、票据放在同一顺序上核对。接着核对同一性:监控画面中的人物与当事人能否对应,照片中的伤处与病历记载能否对应,票据日期与就诊日期能否对应。最后核对完整性:监控是否覆盖完整过程,照片是否保留原图,病历和费用明细是否齐全。
五、核对顺序与常见问题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固定时间轴,再核对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最后按赔偿项目分组。这个顺序的作用是避免先忙着算总额,却发现照片、病历和票据对不上。比如医疗费票据显示某日就诊,伤情照片却没有对应日期,或者监控只保存了事发后片段,都会增加后续说明成本。
常见问题包括:监控只留剪辑片段,原始文件被覆盖;伤情照片只有特写,没有时间、没有比例,无法与病历对应;医疗费只有总发票,没有费用明细;聊天记录只留截图,原始记录被清理;向办案单位提交材料后自己没有留底。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分别采取尽早调取、补拍说明、向医院补打费用清单、保留原始聊天载体、提交时保留副本和回执等方式处理。
如果后续需要做伤残鉴定,鉴定费属于鉴定机构收取的第三方费用,具体项目和金额需向鉴定机构核实;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可以与律所书面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本文提到的材料整理方法,目的是帮助把现有事实和材料对应起来,不替代办案机关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如果对监控调取、伤情照片说明表制作或赔偿项目归类仍有疑问,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现有材料如何分组、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进行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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