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务派遣纠纷中,派遣合同签约方与考勤管理方不一致时,建议先核“签约主体组”,即劳动合同的签约方、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以及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支付主体;再核“管理事实组”,即考勤、排班、工作指令等材料。原因在于,派遣单位在法律上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考勤管理则指向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义务。先把“谁是用人单位、谁是用工单位、谁约定并支付劳动报酬”核清,考勤记录才能对应到具体的请求项目和责任主体。
一、先核签约主体: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条还要求,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五十九条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据此,签约方与管理方分属不同主体,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常见结构。先核这一组,可以确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工资和社保的约定支付方、派遣期限与岗位。建议核对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首页与签章页、派遣协议中涉及岗位期限报酬的条款(第六十条要求派遣单位将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流水的付款方、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这些材料回答的是“向谁主张、依据哪份约定主张”。
二、再核管理事实:考勤、排班与工作指令
考勤记录能够核对实际工作时间、加班时长、由谁排班和审批请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列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些义务对应的是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管理,与考勤、绩效、福利材料形成对应关系。
整理时可以按同一事项分组:加班主张对应考勤与排班记录;绩效奖金对应考核与发放记录;同工同酬主张(第六十三条)对应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分配材料,该类材料可取得的范围需进一步核实。分组的意义在于让每组材料只回答一个问题,避免把管理事实直接等同于支付义务主体。
三、举证责任与管辖的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考勤记录等由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由用人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掌握的部分如何调取,需结合具体程序另行核对。
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的咨询场景中,实际工作地、考勤管理地可以作为核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线索,最终以受案机构的审查为准。
整理顺序上,建议先制作主体关系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工资付款方、社保缴纳方),再按争议项目列出时间与数额,最后把考勤、排班、工作指令等管理材料对应到具体项目。涉及具体请求能否成立、金额如何计算,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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